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2101财保7号
判决日期:2020-10-20
法院: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绿洲路支行(账号×××)55万元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绿洲路支行(账号×××)55万元存款。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史孟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排合日丁阿不都热素力
判决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