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与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82民初6293号
判决日期:2020-10-20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与被告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第三人安徽国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鑫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铝业公司、新材料公司合计价值37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铝业公司、新材料公司(含铝业公司、新材料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3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铝业公司、新材料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钱文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佳
判决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