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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
联营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1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关清
联系方式:13665886666
注册时间:1988-10-30
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特色工业区一期(义乌市欧戈针织有限公司内)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建筑叁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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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赣0902民初1319号         判决日期:2020-10-20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虹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后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环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旺传,后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庆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环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后宅公司立即向环虹公司支付铝单板加工款计币83189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249567元,合计1081457元;2.本案诉讼费由后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0日,环虹公司与后宅公司签订铝单板加工合同一份,双方合同约定环虹公司按后宅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供应铝单板,且双方约定规格、数量、单价及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环虹公司按约定先后向后宅公司加工供应铝单板9220.1741m2,按双方合同约定单价,后宅公司应向环虹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031890元。至今为止后宅公司尚欠环虹公司铝单板加工款831890元未付,且该款项经环虹公司多次催问,后宅公司均未履行向环虹公司支付的义务。环虹公司认为,环虹公司按约向后宅公司供应货物后,后宅公司却未按约向环虹公司付款,其行为已严重构成违约,故后宅公司不仅应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还需承担违约责任。为此,环虹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环虹公司的诉请。 后宅公司辩称,1、后宅公司将佛堂高速互通收费房建项目承包给曹某个人,由曹某负责购买铝单板以及进行搭建,本案实际订购方是曹某个人,后宅公司除了与环虹公司签订了一份挂名合同外,其他全部没有参与,实际履行的是曹某个人与环虹公司签订的另外一份加工合同,后宅公司签订这份挂名合同,也是因为曹某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方便环虹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后宅公司。2、因为在环虹公司供货过程中,就发现环虹公司供应的铝单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环虹公司一直拖延不解决,导致双方没有具体结算过。后宅公司也希望环虹公司与曹某进行对账,确认欠款金额,扣除因为环虹公司铝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损失。3、希望能追加曹某为被告,由曹某来承担付款责任,如果不追加,因为后宅公司还有款项未支付给曹某,后宅公司也愿意代曹某承担付款责任。 后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环虹公司承担有质量问题的铝单板返修费30万元。2.判令后宅公司无需承担因延期付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事实与理由:后宅公司承包了浙江省义乌甬金高速增设佛堂互通工程,并于2017年10月12日与环虹公司签订了铝单板加工合同,由环虹公司提供各种型号的铝单板给后宅公司,环虹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后宅公司出具铝单板质量保证书,承诺环虹公司提供的铝单板符合行业规定,在正常空气环境下,保证两年内不会发生任何油漆剥、裂痕、颜色不均匀的情况,否则,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后宅公司于2017年12月收到部分铝单板后,在安装过程中就发现收到的铝单板出现小面积剥落、裂痕,并第一时间通知了环虹公司。环虹公司在2017年12月23日到达现场,对部分剥落进行维修,但是几天后,在2017年12月29日,后宅公司又发现该批次铝单板大范围(包括维修过的部分)出现剥落现象。2018年1月12日,环虹公司安排了五名维修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但在2018年2月4日,铝单板依然有大面积油漆剥落、裂痕问题。后宅公司多次联系环虹公司要求处理质量问题,并于2018年4月28日发函要求环虹公司解决,但环虹公司一直没有答复。为保证工程顺利通车,后宅公司无奈只能委托第三方义乌市润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出现剥落、裂痕部分的铝单板进行再次喷涂,并花去30万元维修费。后宅公司认为,环虹公司有义务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铝单板给后宅公司,且环虹公司出具两年内不会出现任何剥落、裂痕的保证书,现在环虹公司提供的铝单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导致后宅公司遭受巨大的损失,依据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为保护环虹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反诉请求,请法院支持后宅公司的反诉请求。 环虹公司辩称,1、本诉中后宅公司辩称实际工程是曹某个人承包,而反诉请求的事实部分又认可与环虹公司签订合同,并主张环虹公司承担返修费用,这是相互矛盾的。2、关于质量问题,环虹公司认可2017年12月8日所提供的铝单板的确有小部分存在油漆剥落问题,但原因是由于后宅公司急于在油漆未完全干透的情况下催促发货造成的,事后环虹公司也按照后宅公司要求进行了维修,所以后宅公司主张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反诉费30万元不应当成立。 综合环虹公司诉称、后宅公司辩称及后宅公司反诉诉称、环虹公司反诉辩称,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环虹公司与后宅公司实际履行的是哪份《铝单板加工合同》,后宅公司拖欠环虹公司铝单板加工款金额是多少?2、环虹公司是否维修好铝单板存在的质量问题,应承担铝单板返修费的金额是多少?3、后宅公司是否应向环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后宅公司对环虹公司提交的以下证据三性无异议:证据三发货清单32份;证据四铝单板质保书一份。环虹公司对后宅公司提交的以下证据三性无异议:证据三铝单板质保书一份。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环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一《铝单板加工合同》,证明环虹公司与后宅公司于2017年10月2日签订合同,合同对铝板规格、数量、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宅公司质证对三性有异议,认为该份合同只是形式合同,合同中只有2.5毫米型号的铝单板,真实履行的是曹某个人与环虹公司同日签订的《铝单板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有四个型号、四个单价的铝单板。本院认为,庭审查明环虹公司提供的铝单板确有四个型号,而环虹公司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对其它型号的铝单板单价、数额进行了约定,故本院仅认可证据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明环虹公司与后宅公司于2017年10月2日签订了该份《铝单板加工合同》合同,对该证据的合法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2、环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二货款明细一份,证明环虹公司向后宅公司提供的铝单板的数量、面积、单价及应收货款金额、后宅公司已经支付货款情况。后宅公司质证对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该份货款明细是环虹公司单方制作,双方没有对账,环虹公司提供的铝单板有四个型号、超过五个颜色,货款明细中铝单板价格不合理,并且货款明细中有一笔2017年10月20日1.0毫米报废板在发货清单里并没有。本院认为,证据二系环虹公司单方制作,且对除2.5毫米型号的铝单板单价如何确认未提供证据证实,与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3、环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五关于1.0厚200*300的铝板更改事项,证明因后宅公司更改1.0毫米铝单板型号,造成部分铝单板报废,环虹公司因此在货款明细中主张2017年10月20日1.0毫米报废板费用。后宅公司质证对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环虹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且系复印件,环虹公司提交的货款明细显示报废板数量为1692片,与该证据显示的铝单板更改数量并不一致。本院认为,该证据仅显示后宅公司有更改铝单板数量的情况,但是否造成报废,及报废数量及价格不能确定,无法达到环虹公司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4、后宅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一环虹公司与曹志传签订的《铝单板加工合同》、环虹公司与铝才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单板加工合同》及曹某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各一份,证明曹某与环虹公司对铝单板的各种型号及价格进行了约定,该份合同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以及同一时间段其他公司向环虹公司订购铝单板的单价对比。环虹公司质证认为,对两份《铝单板加工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曹某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庭审查明环虹公司向后宅公司工地提供的铝单板确有四个型号,与环虹公司与曹志传签订的《铝单板加工合同》载明的铝单板型号相符,故本院对环虹公司与曹志传签订的《铝单板加工合同》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环虹公司与铝才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单板加工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可;曹某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载明曹某于2017年10月15日向环虹公司环虹公司公司员工张艳斌转款2万元,环虹公司认可曹某转款系履行《铝单板加工合同》约定的支付定金义务,故对曹某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可。 5、后宅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二现场照片一组(含光盘),证明环虹公司提供的铝单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后宅公司请第三方对铝单板重新喷漆维修的事实。环虹公司质证认为,对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照片无法确认拍摄时间、拍摄人员及地点。本院认为,照片能显示拍摄地点为甬金高速佛堂,光盘记载了照片拍摄时间,且庭审环虹公司也承认确实存在部分铝单板油漆脱落,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证实环虹公司提供的铝单板确实存在部分油漆脱落及后宅公司找人维修的事实。 6、后宅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四关于工程产品质量维修的通知函及快递回单,证明后宅公司多次要求环虹公司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维修,但环虹公司未修理好。环虹公司质证认为,确实收到后宅公司发的维修通知函,但收到通知函后环虹公司也两次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去维修,维修后后宅公司没有再次向环虹公司告知铝单板又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另行委托其他公司维修。本院认为后宅公司认可收到该份通知函,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可。 7、后宅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五《返修铝板油漆返修协议》、3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证明环虹公司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铝单板未予维修,后宅公司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并产生维修费。环虹公司质证认为,对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不能证实30万元转款系铝单板维修花费的费用。本院认为,环虹公司并不知道义乌公司请第三方义乌市润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铝单板喷漆维修的情况,《返修铝板油漆返修协议》未载明维修总费用,且该协议载明维修费是分期支付,与后宅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载明的支付时间及金额不相符,后宅公司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后宅公司承接了浙江省义乌甬金高速增设佛堂互通工程,并将浙江省义乌甬金高速佛堂互通收费房建项目分包给曹某。2017年10月12日,因甬金高速增设佛堂互通工程(房建)需要,曹某与环虹公司签订《铝单板加工合同》两份,其中一份加盖有后宅公司公章的合同仅对型号为2.5mm的铝单板数量及单价进行了约定,另一份由曹某(甲方)人个与环虹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则分别对型号为1.0mm、2.0mm、2.5mm及3.0mm的铝单板数量及单价予以约定,该份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产品名称、加工规格及价格:1.0mm(国际)普通平板、按确认的颜色为准(常规颜色)、数量800m2、单价130元/m2、金额104000元;2.0mm(国际)普通平板、按确认的颜色为准(常规颜色)、数量1500m2、单价178元/m2、金额267000元;2.5mm(国际)普通平板、按确认的颜色为准(常规颜色)、数量3000m2、单价198元/m2、金额594000元;3.0mm(国际)雕花平板、按确认的颜色为准(常规颜色)、数量300m2、单价228元/m2、金额68400元;总金额998400元(合同总金额以实际供货面积乘以单价的合计金额为准。如有鲜艳色,单价另加6元/m2);1、以上价格为铝单板常规反材价格、含税、含运费到浙江省义乌市(单次订单少于300/m2由曹某支付运费);2、面积计算方式:折边小于等于20mm不计面积,折边大于20mm按展开面积计算,单件面积小于0.5/m2按展开面积计算,具体的加工尺寸以曹某签字确认的图纸为准;3、超宽板、异型板、焊接板的认定原则及价格:1)超宽板1.5m用料加价10元/m2、1.6m用料加价15元/m2、1.7m用料加价20元/m2、超宽板1.8m用料加收30元/m2、其它特殊宽度另议,超长板(超4000mm),板件展开后长度尺寸超过4000mm的板为超长板,用料超5000mm长单价另议。2)焊缝10元/米。3)冲孔板、异形板(含八刀或八刀以上、板面为梯形、三角形、圆形、平面弧边形、板面开孔开缺,及其他形状非矩形的,都为异形板)加收10元/m2。……五、付款及结算方式:1、定金: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人民币20000元整作为本工程定金,乙方收到定金后,并在双方确定加工图纸、颜色后安排生产;2、结算:乙方每供货1500/m2为一结点,即甲方在乙方供货每达到1500/m2时,3天内支付该货款的70%给乙方,而后乙方开始供应下一批货,以此类推。余款30%在乙方供最后一批货到工地起30天内付给乙方,所有货款于2018年2月5日前结清。双方应每月5号前对账,对账单凭甲方盖章或指定专人签字有效,对账签字人曹某。……十二、其它约定:乙方若未按照甲方要求按时供货,每延迟一天乙方按照未供货货物总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若未按合同付款,每延迟一天甲方按照已供货货物总价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不发下一批货。”2017年10月15日,曹某依约向后宅公司的员工张艳斌账户转款20000元作为合同定金。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2月20日,环虹公司按后宅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铝单板,并向义乌公司供应型号分别为1.0mm、2.0mm、2.5mm及3.0mm的铝单板,供应的铝单板价格总计1669013元(计算明细详见附件铝单板计算明细)。后宅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10日付款20万元、于2017年11月13日付款20万元、于2017年11月20日付款40万元、于2017年12月5日付款40万元,四次共计向环虹公司支付铝单板加工款120万元。 2017年12月14日,后宅公司发现环虹公司供应的铝单板出现脱落、掉漆的质量问题,并通知环虹公司。2017年12月23日,环虹公司派维修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维修。2018年1月4日,环虹公司向后宅公司出具铝单板质保书,保证向后宅公司提供的铝单板符合AAMA605.2标准,在正常空气环境下,在2019年12月份前,不会发生剥落、裂痕、颜色不均等问题。嗣后,因维修的铝单板再次出现脱落、掉漆的问题,后宅公司遂再次通知环虹公司返修。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22日,环虹公司安排5名维修人员进行现场返维。2018年2月4日,后宅公司发现仿石材铝单板又全部出现脱落、掉漆及颜色不均等质量问题,并及时通知环虹公司,但环虹公司未及时派人进行维修。2018年4月28日,后宅公司向环虹公司邮寄《关于工程产品质量维修的通知函》,通知环虹公司:在15日内制定维修整改方案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如逾期不解决,后宅公司将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产生一切维修费用由环虹公司承担,同时后宅公司将根据双方订立的产品加工合同及工程产品质量质保书约定追究环虹公司违约责任,所有维修费用及环虹公司应承担违约金后宅公司将从合同尾款中直接扣除。环虹公司收到《关于工程产品质量维修的通知函》,未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后宅公司遂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对铝单板进行维修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铝单板加工款449013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铝单板返修费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本判决一、二项相抵,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铝单板加工款34901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33元,反诉费2900元,合计174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72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0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陈凤 人民陪审员单锦林 人民陪审员敖高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彭玲
判决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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