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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蓝海之略社区居家医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志林
联系方式:0756-3328088
注册时间:2016-01-22
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009号1004室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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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澳鲜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蓝海之略社区居家医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402民初13072号         判决日期:2020-10-20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市澳鲜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社区居家医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澳鲜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麦百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社区居家医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珠海市澳鲜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961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的蔬菜食材供应商,双方订立的《蔬菜供货合同》约定在原告提供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但其至今欠付货款,故提起诉讼。 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社区居家医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与被告订立《蔬菜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蔬菜,被告在双方确认货款数额后且原告提供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欠付原告货款96134元,于同年11月12日向原告出具《费用确认函》,承诺资金状况好转后支付。原告经催告未果,遂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社区居家医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澳鲜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134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3元,由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社区居家医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从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伊俐
判决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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