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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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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华、黄文瑞等与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3民初26937号         判决日期:2020-10-2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淑华、黄文瑞与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海、王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元、任鸿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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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淑华、黄文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冷冻胚胎保管合同;2.判令被告向两原告返还由被告保存的7个冷冻胚胎;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为了备孕,在被告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原告陈淑华于2014年6月16日在被告处接受取卵手术,最后共移植胚胎3个,冷冻胚胎7个。冷冻胚胎由被告保存,两原告缴纳了相应的冷冻保存费,并于2020年5月5日向被告续缴保存费7315元,胚胎冷冻时间至2020年10月19日止,目前冷冻胚胎仍在被告处保存。被告对胚胎进行冷冻保存,由两原告支付费用,该约定本质上系保管合同,两原告系寄存人,被告系保管人,保管物是冷冻胚胎。因冷冻胚胎含有两原告的DNA遗传物质,与两原告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两原告对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两原告有权利取回冷冻胚胎,被告作为保管人应当将冷冻胚胎返还。现两原告希望解除与被告的保管合同,由两原告以自己的方式继续保存胚胎,经与被告协商返还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辩称,第一,本案诉讼费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二,确认原告陈述的基本事实,但是两原告要求返还的冷冻胚胎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物,如果两原告继续在被告处进行胚胎移植,两原告的胚胎可以继续使用,但是现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胚胎,取走保管在被告处的胚胎,存在以下难点。首先,移交胚胎的行为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等相关规章仅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做出了禁止性或者是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并未对从医疗机构取走胚胎的行为做出相应的规范,因此被告希望由法院明确是否能够返还胚胎,如何返还的问题。被告尊重法庭的判决。其次,移交胚胎的方式不明确,胚胎保存条件很严格,需要通过液氮保持低温条件,因此如果被告需要返还胚胎,希望由法院明确返还的方式,由法院作为第三人见证返还的过程。然后,移交胚胎存在风险,返还胚胎不仅涉及到物权的问题,还涉及到医学伦理的问题,被告将涉案胚胎返还原告,那么无法保证原告后续是否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胚胎、违规实验,甚至在国外进行可鉴别性别的试管婴儿手术等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同时,自2019年9月17日,罗湖法院该类案件首例判决以后,被告已经收到四起同类型的案件,要求返还胚胎至个人,呈现上升趋势。这无疑会增加风险,带来新的生命问题。综上,防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风险,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是判决要求原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与被告进行交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医疗记录、缴费票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两原告系夫妻,于2014年6月16日至被告处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原、被告双方确认,目前两原告尚有7枚冷冻胚胎(分3管)保存在被告处。两原告已缴纳保存费用至2020年10月19日。两原告要求取回该7枚冷冻胚胎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陈淑华、黄文瑞与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间的冷冻胚胎保管合同。 二、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淑华、黄文瑞返还7枚冷冻胚胎。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负担。上述100元已由原告陈淑华、黄文瑞预付,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陈淑华、黄文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陆璋 审判员陈柯名 审判员陈莹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庄淼 书记员陈紫珊
判决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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