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青0105民初2795号
判决日期:2020-10-20
法院: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9486元,本院减半收取4743元,由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刘立
审判员李妍
审判员汪正琰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拉毛卓玛
判决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