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奎与陈兵、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902民初4953号
判决日期:2020-10-20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新奎被告陈兵、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新奎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新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江新奎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牛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玉玺
判决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