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恒通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雅迅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0102民初1340号
判决日期:2020-10-20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恒通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恒通北斗公司”)与被告济南雅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雅迅公司”)、刘永霄、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雅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闫璞,被告刘永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雅迅公司、厦门雅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济南雅迅公司返还货款3.9万元及赔偿损失1.1万元(交通费、住宿费用)共计5万元;2、被告刘永霄、厦门雅迅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份,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与被告厦门雅迅公司联系北斗车载终端系统的山东省枣庄市代理事宜,经与被告厦门雅迅公司驻山东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事处经理刘华林联系,刘华林让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与被告济南雅迅公司经理刘永霄联系具体业务。经多次协商,2014年11月20日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与被告济南雅迅公司的负责人刘永霄在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处签订了北斗车载终端订购合同,并于2014年11月24日将货款3.9万元通过建行网银转入被告济南雅迅公司账户(账号为241622XXXX8,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历山北路支行)。合同约定被告济南雅迅公司供应给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的设备(雅迅GK-110R7北斗车载终端)符合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北斗货运”平台的入网要求,被告济南雅迅公司协助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办理设备的入网。被告刘永霄发货后,被告厦门雅迅公司以疑似假货为借口,不协助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办理山东北斗货运动态信息平台入网手续,致使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安装的设备无法使用,给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2014年11月20日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与被告济南雅迅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1份;
证据2、2014年11月24日李晓伟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1份,金额3.9万元;
证据3、2014年11月19、20日李晓伟与被告刘永霄就产品订货合同签订进行短信联系情况的手机短信照片1张;
证据4、产品标签1张以及被告厦门雅迅公司出具的设备说明函1份。
被告济南雅迅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刘永霄辩称,我是职务行为,我不是被告济南雅迅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刘永霄未提交证据。
被告厦门雅迅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诉请要求返还货款及损失共计5万元,毫无事实依据。根据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北斗车载终端订购合同的当事人为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与被告济南雅迅公司,合同并未出现我单位的盖章或者签字。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对合同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应请求被告济南雅迅公司承担合同全部责任,且我单位与被告济南雅迅公司并非关联企业,我单位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综上,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厦门雅迅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对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20日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甲方)与被告济南雅迅公司(乙方)签订了《产品订货合同》,合同对订货数量及金额、结算方式及期限、保修及售后服务、其他约定、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一条订货数量及金额规定“雅讯GK-110R6北斗车载终端单价1300元,数量30套,总价39000元”。第二条结算方式及期限规定“款到发货。甲方承担相应的运输物流费用”。第三条保修及售后服务规定“从货到之日起,乙方提供主机一年免费保修,如因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设备损坏则不在保修范围内。一年后收取维修成本费”。第四条其他约定规定“乙方供应给甲方的设备(雅讯GK-110R6北斗车载终端)符合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北斗货运”平台的入网要求,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设备的入网。”
2014年11月24日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的李晓伟从建行存款39000元。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称该39000元汇给被告济南雅迅公司后,被告济南雅迅公司进行了发货。
2014年12月22日被告厦门雅迅公司向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出具了《关于设备说明函》,内容为: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北斗双模终端的照片和产品系列号清单,经过我们初步查询和检测,该批产品不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应用技术服务平台所要求技术标准,疑似假冒产品。贵公司提供的该批产品的销售商并非我公司授权代理商,未向我司备案和报告,系违规违法经营。请贵公司立即停止该批设备的销售,并协助我们做好打假工作。对制假贩假的组织和个人,我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进一步予以调查处理。
另外,2014年11月20日被告刘永霄向李晓伟发送了被告济南雅迅公司的开户银行和账户。原告枣庄恒通北斗公司及被告刘永霄认可被告济南雅迅公司进行了发货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济南雅迅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枣庄恒通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枣庄恒通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济南雅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5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炳金
人民陪审员李淑平
人民陪审员张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叶青
判决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