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与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04民初7441号
判决日期:2020-10-20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与被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负担部分被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负担并已给付完毕)
合议庭
审判员薛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颖
判决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