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恒康制药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05执41号
判决日期:2020-10-20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溪恒康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民终251号民事判决书。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本溪恒康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将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院(2020)辽05执4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袁如钢
审判员丁宝玉
审判员房国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晨
判决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