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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耀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峰
联系方式:0771-8065626
注册时间:2017-07-20
公司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691号基地A座六层603、604、605、606号
简介: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国内贸易代理;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婚庆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平面设计;文艺创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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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耀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视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103民初4472号         判决日期:2020-10-19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耀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象公司)与被告广西视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航、陶若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视潮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耀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视潮公司向耀象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690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69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从 2020年3月16日计至付清代理服务费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为止,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为2415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若有)由视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8日,耀象公司与视潮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GXYX-S2018007《广西广电网络数字机顶盒EPG服务柳州地区代理协议书》,约定视潮公司代理耀象公司在柳州地区广西广电网络数字电视机顶盒EPG服务,代理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视潮公司在其所代理区域的年度销售保底任务量为每年1000000元,如有逾期须每日以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耀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视潮公司未能完成年底保底的销售任务,须一次性补齐所欠金额,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耀象公司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视潮公司仅支付了2018年度的代理服务费和保证金,未足额支付2019年度的代理服务费。由于视潮公司经营困难,经其申请,2019年3月10日,双方签订《2019年广西广电网络数字机顶盒EPG服务区域代理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的基础任务量调整为750000元,代理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15日。协议签订后,视潮公司于5月29日向耀象公司支付了60000元代理服务费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耀象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并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视潮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视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8日、2019年5月10日,以耀象公司为甲方,以视潮公司为乙方,双方分别签订《广西广电网络数字机顶盒EPG服务柳州地区代理协议书》、《2 019年广西广电网络数字机顶盒EPG服务区域代理补充协议》。其中《广西广电网络数字机顶盒EPG服务柳州地区代理协议书》约定视潮公司代理耀象公司在柳州地区广西广电网络数字电视机顶盒EPG服务,代理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耀象公司收取合同金额的30%作为视潮公司的销售任务,视潮公司在所代理的区域的年度销售保底任务量为每年1000000元整,上不封顶,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视潮公司须向其交纳100000元保证金,视潮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如不按时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须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耀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视潮公司承诺必须完成合同约定的保底销售任务,如视潮公司未能完成年度保底销售任务,须一次性补齐所欠金额,耀象公司有权单方面取消视潮公司代理资格,扣除全部保证金,并保留追偿欠款的权利;《2019年广西广电网络数字机顶盒EPG服务区域代理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基础任务量调整为750000元,代理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15日。上述两份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的甲方落款处加盖了耀象公司的公章,乙方落款处加盖了“广西视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 耀象公司提供十一份邮箱回复函,上述回复函均载明发件人为数字机顶盒EPG客服,收件人为柳州视潮负责人,邮件主题为柳州卡乐星球001、柳州创艺装饰、柳州东巴象装修等。 耀象公司另提供一份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的《催款函》,催款函载明耀象公司称视潮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其交付2019年度保底任务量的750000元,截止2019年12月24日,其收到视潮公司交付款项60000元,余款690000元尚未支付,如视潮公司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其将解除与视潮公司的合同,扣除保证金,同时取消视潮公司在所属区域内的代理资格。 2020年5月15日,耀象公司以视潮公司未支付代理服务费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耀象公司认可视潮公司已向其支付60000元代理服务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西视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耀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6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西耀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 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2元、保全费4091元,以上两项共计15033元,由被告广西视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李婧源 人民陪审员潘济遍 人民陪审员邱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覃雪婷
判决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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