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星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京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晋7103民初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0-19
法院: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伊金霍洛旗星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京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2020年9月28日,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称,2019年11月23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组建了神华准能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2月7日工商登记为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大准铁路全部资产划归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大准铁路公司相关业务不再具有管理权限,为方便本案后续调解、案件执行等相关事宜的顺利开展,特申请将诉讼主体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结果
准许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替代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退出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杨泽
人民陪审员杨燕芳
人民陪审员康艮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韩宵
书记员岳洁
判决日期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