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诺普信运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2502民初5454号
判决日期:2020-10-19
法院: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诺普信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金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1、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五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财产。2、请求在第一项保全金额13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以下银行账户存款(1)银行账户名称: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2)银行账户名称:锡林郭勒盟诺普信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尚城支行;3、请求在第一项保全金额130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胜利东二号露天煤矿采矿许可证号为C1000002010021110056345的采矿许可证;4、请求在第一项保全金额1300万元范围内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中的13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告锡林郭勒盟诺普信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尚城支行)中的1300万元予以冻结;
三、对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胜利东二号露天煤矿采矿的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号为C1000002010021110056345)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袁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萨其尔
判决日期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