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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正
联系方式:0477-3115101
注册时间:2008-03-13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乌兰木伦大街西3号华莹馨城B座-2层-201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7月7日);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一般经营项目: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煤炭洗选加工;煤炭技术开发及综合利用;煤矿生产运营技术管理;煤炭生产技术服务;煤矿开采技术服务;掘进机租赁、维修、技术服务;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露天矿大型设备维修保养;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施工劳务(不含劳务派遣);劳务分包;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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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诺普信运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2502民初5454号         判决日期:2020-10-19         法院: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诺普信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金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1、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五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财产。2、请求在第一项保全金额13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以下银行账户存款(1)银行账户名称: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2)银行账户名称:锡林郭勒盟诺普信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尚城支行;3、请求在第一项保全金额130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胜利东二号露天煤矿采矿许可证号为C1000002010021110056345的采矿许可证;4、请求在第一项保全金额1300万元范围内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中的13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告锡林郭勒盟诺普信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尚城支行)中的1300万元予以冻结; 三、对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胜利东二号露天煤矿采矿的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号为C1000002010021110056345)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袁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萨其尔
判决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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