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与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1125财保42号
判决日期:2020-10-19
法院: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汪某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漳县财政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漳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十二标段)”工程质保金40000元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汪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PZDM202062240000000306)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标的为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汪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周凤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文正
判决日期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