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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动车物资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欧阳爱国
联系方式:13924623547
注册时间:2016-12-06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573号动车国际1801A室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铁道及电车道用机车、车辆及动车组等轨道交通相关的设施设备及器材配件和集成电路的批发、销售、维修;通讯器材及计算机批发、销售、维修;轨道交通行业相关设备和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在网上从事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轨道交通整车、零配件的批发及零售;供应链管理软件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供应链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国内及国际货运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医疗器械,医疗安全系列产品(含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面镜,防护服,鞋套,帽子,隔离衣),工业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等研发、销售。以上产品维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轨道交通行业相关设备和产品的加工生产;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凭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医疗安全系列产品(含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面镜,防护服,鞋套,帽子,隔离衣),工业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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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文汇办公用品经营部与深圳市动车物资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1883号         判决日期:2020-10-16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娥、简胜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乙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9010.72元及利息(利息以269010.7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0年6月2日起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原告为通过被告采购防护口罩,分四次向被告银行帐户汇款合计269010.72元。被告在收取原告的款项后,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没有将其与口罩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支付货款的情况以及相关物流信息等告知原告,导致原告无法跟进采购事宜的进展及结果。目前原告既没有收到货物,也不知资金去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1、被告已经将原告付给被告的购货款,根据原告的指令,转账支付到原告指定的哥伦比亚公司账户。2、原告在货物未到达合同约定的被告公司香港仓库之前,就已经自行处分了货物,这一点有原被告双方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原告自行处分货物之后再来向被告提出无理的要求,被告不接受。3、涉案货物并没有到达合同约定的被告公司香港仓库,因此被告并没有收到货物,但是被告已经为报关进入大陆做了所有的准备工作。4、由于被告已经为该批货物做了所有的报关进入大陆的准备工作,但是货物由于原告的原因没有进入被告的香港仓,导致被告无法清仓,海关已经向被告发出了限期清仓的通知,而且每天都在产生罚款,因此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究责任的权利。5、原告的员工傅象九将涉案货物私下处理了,导致货物不知去向,这一点原告已经多次跟被告陈述过,公司已经在佛山对傅象九报警,而且警方也出具了受理回执,证明这批货物是原告自己内部的问题导致的纠纷,与被告完全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没有截留原告任何款项,已经全额付给了原告指定的海外公司,因此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于2016年12月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业务。动车物资网(https:∥www.toooogo.com)系被告提供的操作平台。 2020年2月,原告需采购防护口罩,委托傅象九处理相关事务。2020年2月15日,傅象九与被告员工鲍明清互加微信,傅象九称其公司没有进出权、需要从国外把口罩买回来,问鲍明清有无办法,鲍明清称其公司可以帮忙进口报关,代理费是货值的千分之二加80,傅象九表示同意。2月16下午14:10分,傅象九通过微信将原告的营业执照发送给鲍明清。2月17日上午,鲍明清在其动车物资网上帮傅象九注册账号,并填写相应信息,在《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甲方处填写“佛山市禅城区文汇办公用品经营部”,联系地址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系原告法定经营地址及代码,“授权联系人”填写为“傅象九”,联系电话为傅象九电话,网上注册经傅象九手机短信验证并确认。 傅象九于2020年2月16晚上21时48分,将哥伦比亚供应商的账户信息通过微信发给鲍明清。 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2月18日、2月20日、2月22日通过对公账户分别向被告对公账户转账98282.46元、50000元、100000元、20728.26元共计人民币269010.72元用于购买进口口罩。 被告于2020年2月17日、2月24日分别向傅象九提供的哥伦比亚供应商的账户汇出14000美元(扣手续费34.18美元)、17950美元(扣手续费34.07美元)。 2020年3月14日上午,傅象九通过微信通知鲍明清称“鲍姐,那批货不再进入大陆了,同事刚刚跟我确认过不再进入大陆了,在香港被人劫了。” 庭审时,原告称傅象九不是原告的员工,是原告经营者温帝生在深圳工作的一个堂哥介绍的客户,因为原告需要采购政府防疫物资,其堂哥就把傅象九介绍给了原告的经营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动车物资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货款余额43888.24元给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文汇办公用品经营部;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文汇办公用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8元、保全费1865元共计453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93元,被告负担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志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林丹燕
判决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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