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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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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叶斌、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06民初9355号         判决日期:2020-10-16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被告叶斌、董力军、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亦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董力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涛、沈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斌、和亦信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叶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60810元,支付逾期利息1441.71元、违约金45240.1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23日,此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叶斌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3、被告和亦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登记于被告叶斌名下牌号为浙B5××××车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叶斌于2019年2月签订《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以下简称分期《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叶斌向原告申请额度用于购买汽车一辆,透支额474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分期手续费率为透支额的8.5%,还款方式为按月分期等额方式;透支额还款首期还款额为14311.16元,之后透支额还款金额为每月14285.12元,逾期透支利息及违约金以《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执行,该合约约定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计收,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被告未按期归还每期还款金额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透支额、透支息、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若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被告叶斌以购买的汽车(牌号为浙B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WP1AG2929HKA10010)一辆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和亦信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对抗债权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叶斌的申请于2019年2月3日按约发放贷款474000元。后被告叶斌未能足额按约还款,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告叶斌发出《催收函》催告归还贷款507494.88元,相应邮件于2019年7月24日送达成功。被告叶斌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7月23日,被告叶斌拖欠本金460810元。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10000元。 二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上述所称一致。 另查明,被告叶斌就案涉债务按约还清第一期,自第二期起未足额还款,当期拖欠14276.28元逾期未还,后于2019年7月5日归还原告2046元。 以上事实有《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股东会决议、签购单、进账单、回单、机动车登记证书、银行流水、《催收函》及邮寄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借款本金460810元,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合计2352.32元(截至2019年7月24日,2019年7月25日起的利息、违约金等合计按年利率24%,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律师费10000元; 三、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对叶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叶斌追偿;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有权以叶斌抵押的牌号为浙B5××××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WP1AG292 9HKA10010)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07元,合计7594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负担509元,叶斌、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085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叶斌、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合议庭
审判员张杨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叶莹
判决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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