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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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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洪凤琴、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06民初6511号         判决日期:2020-10-16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被告洪凤琴、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涛、许梦琳,被告洪凤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洪凤琴立即归还原告本金250604元并支付手续费30072.48元、逾期利息16035.14元、违约金44690.28元(暂计至2019年5月7日,此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洪凤琴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安信公司对被告洪凤琴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6月向原告申请领用信用卡。2018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洪凤琴签订《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洪凤琴向原告申请额度用于购买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5HEA汽车,透支额291040元,分期期数为36期,手续费34924.8元;还款方式为按月分期等额方式,首月应支付手续费974.8元,此后每期支付手续费970元;透支额首月还款金额为8100元,此后每月还款金额为8084元;账户的对账单日为每月17日,逾期透支利息及违约金以《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执行,该合约约定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计收,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被告未按期归还每期还款金额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透支额、透支息、违约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原告与被告安信公司签订《信用卡汽车分期保证协议》,约定被告安信公司为被告洪凤琴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人透支额291040元以及手续费、透支息、滞纳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洪凤琴申请,按约将透支款291040元划入被告所购车辆的经销商浙江鹏龙之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后被告洪凤琴未按约还款,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被告洪凤琴发出《催收函》,但被告洪凤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安信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至2019年5月7日,被告洪凤琴拖欠本金250604元、手续费30072.48元、逾期利息16035.14元、滞纳金44690.28元。另,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5000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洪凤琴辩称:我现在无力偿还。当时是前男友要买车,用我的名义贷款,首付款是前男友支付的,后面的还款也是他在还的。后来他因为经济原因,把车子卖掉了。我一直在催他还钱,但是一直未归还。 被告安信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约定“以本合同项下透支额所购汽车提供抵押的,抵押人拒绝办理或拖延抵押登记,或非因抵押权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权不能有效成立的”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后因案涉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宣布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全部提前到期。截至2018年12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604元。 再查明,被告于2019年1月13日归还原告欠款9000元,于2019年1月15日归还原告欠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签购单、《信用卡汽车分期保证协议》、汇款申请书、客户付款回单、中行卡交易流水查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洪凤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借款本金241944.9元、支付手续费、逾期利息、违约金18065.22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7日,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 二、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洪凤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2元,减半收取32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52元,合计55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负担1033元,洪凤琴、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67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洪凤琴、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合议庭
审判员汪哲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许丹红
判决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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