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2执9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0-16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建筑公司)与被告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确定:一、协和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鼎兴建筑公司人民币9079366.32元;二、协和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鼎兴建筑公司自2008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3704734.42元为本金;自2010年1月3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2149852.76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3224779.1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协和房产公司另应负担诉讼费用86970.66元。因义务人协和房产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鼎兴建筑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并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康城道5号、康城道45号1-3层、山林道68号102室等房产,除此之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顾红兵
审判员徐强
代理审判员彭巍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天娇
判决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