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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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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靖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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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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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5民初28166号         判决日期:2020-10-16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诉被告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设公司)、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广园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园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效棋,被告海外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晔,被告广园公司及第三人广园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家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华西公司诉称:1999年3月20日,被告海外建设公司与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签订了《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专用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海外建设公司承接市园林局发包的新洲路改造工程C标段(K3+940-K4+890)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珠海区新港东路,承包包干价为人民币18223652元(未包含软土路基处理费用和路面砼价的费用)。 1999年9月16日,被告海外建设公司与市园林局又签订《广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C标段补充合同》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根据市政园林工合字【99-34号】合同精神,新洲路改造工程C标段合同中未包含碎石桩的造价,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本工程振冲碎石桩设计桩径为600mm,每米桩长综合单价为60元(包含碎石层和砂层,不包税金)。承建单位的管理费是单价的2.5%。800mm桩径的单价以甲方核定价为准;根据设计图计算工程量336786m,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207160元,结算按设计图及甲方签认为准。 该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1999年9月10日,原告(前身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总公司(集团))和被告海外建设公司签订了《联营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执行被告海外建设公司与市园林局签订的广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合同的一切条款,承担合同规定应由甲方(海外建设公司)承担的所有义务及责任。海外建设公司按规定收取本工程造价2.5%的管理费,作为联营合作的利润分成,其余部分在原告交清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的前提下由原告自行支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地质原因,发包方要求振冲碎石桩桩径由原设计的600mm桩径变更为800mm。2001年12月30日,被告海外建设公司与市园林局、监理公司共同签署了《新港东路C标振冲碎石桩完成工程量统计表》,确认海外建设公司已经完成碎石桩工程量合计金额为18531736.43元。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海外建设公司索要工程款,但该公司一直以市园林局未向其付款为由推拖,之后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一直到2010年,广州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下达广州市城建系统2010年第四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通知》(穗发改城[2010]92号),新港东路(原新洲路)改造工程列为市城投集团出资项目,并由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广园公司)负责办理该项目结算工作,自2010年后该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变更为被告广园公司。经过原告与被告广园公司多次核对,2018年5月22日,被告广园公司以建设管理单位的名义与海外建设公司签署了《结算审核确认表》,确认该工程的施工费、管理费、税金及防洪费等总工程款为19642760.36元,但拖欠的工程款项仍然没有支付。另外,根据第三人的陈述,第三人是负责办理后续结算申报流程的手续,我方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8184114.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54797.72元(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至2019年8月2日利息暂定8854797.7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 被告海外建设公司辩称:我公司和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签订了《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专用合同》和补充合同,之后我公司又与原告签订联营协议,由原告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方不是我公司,施工方也不是我公司,所以不应该由我公司付工程款。我公司和华西公司签署的联营合同写的很清楚,华西公司在新港东路振冲碎石桩项目施工时发生的纠纷都由华西公司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个项目全部是由华西公司施工的,我公司仅仅收取2.5%的管理费,并没有参与施工,根据我公司与华西公司之间的联营协议,我公司没有义务向原告华西公司支付工程款。广园公司还一直拖欠着该工程的工程款,华西公司跟我公司协商多次,我公司已经给华西公司出具过委托书,华西公司应当向广园公司索要该项目工程款。该工程交工已经将近二十年时间,广园公司一直拖欠着华西公司的工程款未付清,华西公司工作人员每年都来找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帮助他们向发包方催要工程款,我公司也多次向广园公司催要,但广园公司声称该工程一直没有完成审计工作,所以还无法支付。经过我们多次对账,直到2018年5月22日,广园公司才给我们出具了《振冲碎石桩子项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明确表示该项目的工程款和其他税费共计19642760.36元,该工程前期已支付工程款11458646.25元,还剩余8184114.11元没有付清。 被告广园公司辩称:该项目工程是在1999年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跟海外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后续在同年的9月,市政园林局跟海外建设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补充合同,根据资料,该项目已经在2001年完成了合作,根据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委托代建新港东路拓宽的函,我司从2006年3月起负责新港东路拓宽工程的代建管理工作,其中,该文件只是明确了新港东路原新洲路后续的续建工作由我司负责,我司与原告以及被告海外建设公司均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市政府的改革,市政园林局在2009年已经撤销,按照市发改委的函,该系统的项目后续结算工作由我司负责管理,根据项目的性质,本项目由市财政负责支出,根据国家财政部,广州市财政的相关管理办法,由市本级出资的财政项目,资金满100万元的,应该向市财政部门申办市财政投资结算评审程序,并按照评审结果办理结算款支付手续,本系统项目大部分标段已经完成的相关工作并已经支付尾款,部分标准已经报送评审,但我司至今未收到新洲路改造相关财政评审结算资料,我司主张:1、按照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结算资金支付的前提是完成项目财政评审阶段程序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按照文件内容办理结算款支付流程,并由财政部门依法办理以及后续程序;2、新洲路改造工程西标段自建设完成至今,仅在2018年报送初步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并没有按照财政结算评审要求内容组织结算资料,致使我司无法办理后续结算评审以及支付流程;3、该系统项目其他标段均已经完成或者正在办理财政结算评审,我司在相关工作中一直保持积极配合的态度,并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办法以及流程推进工作,综上,我司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分结算工作,不存在我司拖欠工程款以及阻扰各方办理的情况,建议原告、被告海外建设公司应该按照各项规定办理结算评审流程以及后续结算款支付流程,不得以支付民工工资为理由,绑架政府资金。在无正规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行支付。 第三人广园市政公司述称:项目的结算工作应该是由被告海外建设公司向我方提出申报,但至今被告海外建设公司未向我方申报,故我方无法向财政局提交结算评审申请。目前,根据市政园林局的台账,市政园林局已经向被告海外建设公司累计支付5147万元,超出了涉案项目主合同及补充合同累计总价。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20日,被告海外建设公司(乙方)与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甲方)签订了《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专用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C标段(K3+940-K4+890);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经投标后,中标价为工程承包价,承包包干价为人民币18223652元(未包含软土路基处理费用和路面砼价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的资金情况拨进度款。工程开工后,乙方应按甲方统计部门的要求期限(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工程结算价=工程承包包干价±设计变更(或甲方要求)增减工程量的费用;等。 1999年9月10日,被告海外建设公司(甲方)与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总公司(集团)(乙方)签订了《联营施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广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C标段补充合同工程项目联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甲方与建设方在经济及其他法律上的纠纷或者在施工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及其他技术问题,一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甲方按规定收取本工程造价2.5%的管理费,作为联营合作的利润分成,其余部分在乙方交清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的前提下由乙方自行支配;等。 1999年9月16日,被告海外建设公司与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又签订《广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C标段补充合同》,约定:根据市政园林工合字【99-34号】合同精神,新洲路改造工程C标段合同中未包含碎石桩的造价,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本工程振冲碎石桩设计桩径为600mm,每米桩长综合单价为60元(包碎石层和砂层,不包税金)。承建单位的管理费是单价的2.5%。800mm桩径的单价以甲方核定价为准;根据设计图计算工程量336786m,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207160元,结算按设计图及甲方签认为准;等。 2001年12月30日,被告海外建设公司与监理公司铁四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共同签署了《新港东路C标振冲碎石桩完成工作量统计表》,该表载明:项目:新洲路道路扩宽工程,合同段:K3+940-K4+890,施工单位: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累计完成金额:18531736.43元。其中监理公司意见为完成工程量属实,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标注:同意监理公司意见。 2018年5月22日,广园公司以建设管理单位的名义与海外建设公司及监理公司签署了《新港东路拓宽工程C标工程——振冲碎石桩子项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载明:送审金额19642760.36元,审核确认金额19642760.36元。同日,广园公司与海外建设公司签署了《新港东路拓宽工程C标工程——振冲碎石桩子项工程结算表》,其中费用部分合计金额为19642760.36元。 2019年8月18日,被告海外建设公司向广园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我公司于1999年3月和9月分别与建设管理单位签定主合同和补充合同承建广州市新港东路道路拓宽C标段工程,其中振冲碎石桩工程项目由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总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现我公司全权委托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向贵公司办理该项目的结算和收款事宜,请予以接洽。 诉讼中,原告主张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在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被撤销后,涉案工程的结算由广园公司负责,根据第三人的陈述且第三人广园市政公司为广园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要求第三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园公司及第三人主张涉案工程应当由第三人广园市政公司负责后续的结算工作,并且结算工作应该是由海外建设公司向第三人提出申报,但至今海外建设公司未向第三人申报,故第三人无法向财政局提交结算评审申请。另外,第三人表示根据市政园林局的台账,市政园林局已经向海外建设公司累计支付5147万元,超出了该项目主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累计总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海外建设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工程管理处出具的《新港东路软基处理施工情况》,拟证明建设单位承认原告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方;3、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如何办理新港东路扩宽工程D标工程结算“的请示》;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请办理新港东路扩宽工程D标段工程结算工作的函》;5、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受理通知》;6、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注册信息;7、财务账单;8、广东丰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新港东路改造工程A标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城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拟证明在新港东路改造工程A标段的工程结算中,被告广园公司以建设单位名义负责工程结算,在拨付款申请书中以建设单位名义盖章,并表示同意支付。被告广园路建设公司是市政园林局撤销后新港东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 被告广园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委托代建新港东路扩宽工程的函;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以及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结算);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新港东路改造绿化施工一标(K4+193~K6+620)工程结算评审结果的通知;5、财政结算评审的完整案例。 第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下达广州市2012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二批城建项目)的通知》,拟证明涉案工程的提交结算审批材料的是广园市政公司,而非广园公司;2、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新港东路的明细分类账,拟证明市政园林局对新港东路项目历史支付的金额。 另查,2003年11月14日,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总公司(集团)名称变更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即原告。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第三人广园市政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04年4月22日,股东为被告广园公司及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工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为温毅华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184114.11元给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的利息(以尚欠的工程款8184114.11元为本金,自2001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三、第三人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033元,由被告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李晓阳 人民陪审员陈振梅 人民陪审员邓梦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敏燕
判决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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