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0-16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曾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名称为“一种磁共振超导磁体集成线圈”,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2015年3月31日本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嗣后,原告不服本院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2666号民事裁定,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沪民再12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以本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名称为“一种磁共振超导磁体集成线圈”,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采取的保全措施
合议庭
审判长何渊
代理审判员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王承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群燕
判决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