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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8951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强
联系方式:021-67076888
注册时间:2011-03-21
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
简介:
一般项目:许可项目:医疗器械的生产(详见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6815注射穿刺器械(限一次性重点监管产品);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疗设备租赁;专业设计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动车改装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租赁,医疗器械维修,从事医疗设备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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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0-16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曾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名称为“一种磁共振超导磁体集成线圈”,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2015年3月31日本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嗣后,原告不服本院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2666号民事裁定,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沪民再12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以本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名称为“一种磁共振超导磁体集成线圈”,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采取的保全措施
合议庭
审判长何渊 代理审判员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王承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群燕
判决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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