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炳钦、丁小梅、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1971执1727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0-16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炳钦与被执行人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丁小梅其他案由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9民终4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签订的编号JK2017050403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解除,被执行人丁小梅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股权转让款11000000元,支付违约金1300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0元、担保费30000元,被执行人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执行人丁小梅追偿,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98028.56元诉讼费。判决书生效后,两被执行人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2356195.52元、被执行人丁小梅名下银行存款共403191.37元,上述合计2759386.8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418.45元,剩余款项2750968.44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分别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丁小梅和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国土等部门的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均为查无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3.0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产、工商、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9975272.42元及后续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丁小梅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判决结果
(2019)粤1971执172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黄庆生
审判员李正文
审判员杨娜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顺权
判决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