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芬等与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24民初1565号
判决日期:2020-10-16
法院: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芬、张庆波、张乙心、吕有英与被告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芬、张庆波、张乙心、吕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745.90元、死亡赔偿金8465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551.66元、丧葬费4204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993921.1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芬之夫张元坤于2020年5月31日跟随唐吉文去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村要将一棵大柳树挪至该村小区内。上午张元坤在树上砍伐树枝过程中被树枝碰倒跌落至地上受伤,被先后送往长清区中医院、省立医院西院抢救,于当日下午1时抢救无效死亡。后唐吉文在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报案。因所挪柳树系东北关村委会所有,承建方长清城建公司将挪树工程发包给胡兴伟、薛鑫东,二人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刘合春、唐吉文、邓夫林,三人系合伙关系。后各被告未赔偿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芬、张庆波、张乙心、吕有英与被告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芬、张庆波、张乙心、吕有英共计15万元。该款项支付至王芬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阴支行6217994510018956599账户内。
二、如被告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需额外支付违约金1万元,原告王芬、张庆波、张乙心、吕有英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与被告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争议事项一次性处理并结清,别无其他牵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其他事宜继续审理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审判员李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鹏程
书记员姜春燕
判决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