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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30195万元
法定代表人:揣小勇
联系方式:0771-5695000
注册时间:1990-09-06
公司地址:http://www.gx.csg.cn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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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明德广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桂0102民初4025号         判决日期:2020-10-15         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电网”)与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电气”)、江苏明德广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电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意、丘新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济电气、广济科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西电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广济电气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协议编号:GXKJZB2018002-015)及未供货合同已解除;2、原告所欠被告广济电气1519407.85元货款的债务与被告广济电气所欠原告违约金1519407.85元的债务相互抵销;3、被告广济电气向原告支付债务抵销后尚欠的违约金396564.03元;4、被告广济科技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广济电气、被告广济科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1日,被告广济电气在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配网类物资集中采购框架招标(招标编号:GXKJZB2018-0105)中中标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30%,随后按规定流程签订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协议编号:GXKJZB2018002-015),协议有效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履约过程中,被告广济电气经营不善,多次无法正常供货。根据《框架协议》第12.7.4条:“合同期内如果卖方出现三次未按供货通知要求及时供货或者货物迟交超过六个月时,则视为卖方不能交货,除没收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发生的误工费等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和第17.2.1条:“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合同(包括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签订的订单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之约定,被告广济电气已经三次未按供货通知要求及时供货并且货物迟交也超过六个月,并已经多次明确发函表示无法供货。原告依约有权要求被告广济电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共计1915971.88元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等额外费用。2018年10月29日,被告广济科技向原告发送《框架协议及合同解除协议申请书》称其为被告广济电气于2018年3月21日更名而来,2018年4月9日到原告处办理更名手续。因被告经营不善,导致目前无法正常供货,为减少对原告带来的不便,申请终止广西电网公司2018年配网类物资集中采购框架招标(GXKJZB2018-0105)的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框架协议(GXKJZB2018002-015),同时终止已签但未供货的合同。目前上述合同及已签但未供货的合同双方已经合意终止。2019年5月14日,原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之规定,及合同第12.1.6条:“买方有权从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直接扣取卖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要求买方另行支付相应款项,或以卖方与买方的其他合同的价款进行抵销。”的约定,向被告广济电气发出《债务抵销通知书》,要求将原告所欠被告货款1781220.85元与被告所欠原告违约金4175954.18元进行抵销,该《债务抵销通知书》已经合法送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款,但被告广济电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项目的进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广济电气和被告广济科技伪造企业名称变更的事实,依法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广济电气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广济科技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1日,原告广西电网(买方)与被告广济电气(卖方)签订了《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广西电网公司2018年配网类物资集中采购框架招标(GXKJZB2018-0105)][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GXKJZB2018002-015),约定:2.2卖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责供应给买方的货物总量应相当于买方本标的物总需求量30%的货物;12.1.1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12.1.6买方有权从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直接扣取卖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要求买方另行支付相应款项,或以卖方与买方的其他合同的价款进行抵销;12.7.4合同期内如果卖方出现三次未按供货通知要求及时供货或者货物迟交超过六个月时,则视为卖方不能交货,除没收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发生的误工费等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17.2.1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己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合同(包括己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签订的订单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此外,该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的总需求量为37888265.01元,其中分配给被告广济电气负责供应30%的货物总额为11366479.50元。 基于前述框架协议,原告与被告广济电气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了《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玉林供电局业扩及配网储备物资项目)(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YLG-GXKZ2018004-032F)、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了《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城区分局新建财政局宿舍配电台区工程等)(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BHG-GXKZ2018005-092Q),前述2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合同总价款共计1786620.10元。此外,原告与被告广济电气于2018年5月2日签订了《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思恩供电所新建金环大道移民安置点(第一期)配电台区工程(二))(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HCG-GXKZ2018006-064C)、《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城区分局中心广场2#公变新建工程等)(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HCG-GXKZ2018006-065C);原告与被告广济科技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了《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柳州供电局业扩及配网储备物资项目)(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LZG-GXKZ2018007-005Q)和《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来宾供电局业扩及配网储备物资项目)(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LBG-GXKZ2018008-013Q)、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了《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新增配变解决三会仙线会仙路4号公变重载工程等)(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GLG-GXKZ2018010-148F)、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了《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东城分局北片区重载变新增台区改造工程等)(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GLG-GXKZ2018011-053F)、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了《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柳州供电局业扩及配网储备物资项目)(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LZG-GXKZ2018012-012Q)、于2018年9月4日签订了《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贵港供电局配网储备项目)(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GGG-GXKZ2018014-022C);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阳朔供电局与被告广济科技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了《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桂林阳朔供电局城区供电所老教育局公变等变压器改造)(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0403072018040104WZ10023),前述9份合同均未履行。2018年4月9日,被告广济电气向原告递交了一份虚假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上载明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于2018年3月21日变更为江苏明德广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并到原告的“南方电网电子商务系统”中办理了合同更名手续,将本案合同相对方变更为被告广济科技。 2018年9月13日,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招标)服务中心组织广西电网物资部与被告广济科技就涉案合同的供货问题召开供货协调会,会议纪要如下:鉴于涉案合同发生多起超期供货,并存在多起未结诉讼案件未告知原告,原告认为广济科技不具备后续合同的履约能力,要求与广济科技终止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框架协议及未供货订单合同。被告广济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刘文斌到会参加。2018年9月26日,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招标)服务中心向被告广济科技发出《关于办理合同终止的通知》,载明:鉴于贵公司不能按合同要求供货,严重影响项目进度,广西电网决定终止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框招已分配未供货合同(及更名前合同),请于2018年9月30日前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2018年10月9日,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招标)服务中心再次向被告广济科技发出《关于办理合同终止的通知》,通知被告广济科技于2018年10月15日前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2018年10月29日,被告广济科技向原告发出《框架协议及合同解除协议申请书》,载明:“本公司为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更名而来,2018年4月9日到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更名手续。后因本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目前无法正常供货,为减少对贵公司带来的不便,现特申请终止广西电网公司2018年配网类物资集中采购框架招标(GXKJZB2018-0105)的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框架协议(GXKJZB2018002-015),同时终止已签但未供货的合同。”2019年4月16日,被告广济科技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揣小勇发出《关于请求支付货款的申请》,载明:由于2018年以来,中央环保巡视组多次莅临江苏及长江沿线地区城市,现场督察整改环保事项,致使其公司停产整改至今,与广西电网的合同也未能全部履行,请尽快支付其公司货款。 原告以两被告未按期供货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庭审中,原告自认尚欠被告广济电气货款共计1519407.85元。 另查明,被告广济电气成立于2010年11月24日,被告广济科技成立于2018年3月30日,两被告均为独立的法人,两被告的经营范围一致。被告广济电气持有被告广济科技0.5%的股份。被告广济电气从成立至今,未变更过其企业名称。2018年9月,原告收到案外人邮寄的《停止支付江苏明德广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款的函》,载明:“广济电气为逃避债务,虚构公司名称变更为广济科技的事实,并发函贵司,要求变更收款账户,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事实上,广济科技是2018年3月30日成立的公司,并不是由广济电气变更名称而来,两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还查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阳朔供电局系原告的下属子公司。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关于请求支付货款的申请、供货协调会纪要、关于办理合同终止的通知、《框架协议及合同解除协议申请书》、债务抵销通知书、邮寄单、物流查询单、《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停止支付江苏明德广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款的函》、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广西电网公司2018年配网类物资集中采购框架招标(GXKJZB2018-0105)][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GXKJZB2018002-015),以及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签订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思恩供电所新建金环大道移民安置点(第一期)配电台区工程(二))(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HCG-GXKZ2018006-064C)、《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城区分局中心广场2#公变新建工程等)(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HCG-GXKZ2018006-065C),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柳州供电局业扩及配网储备物资项目)(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LZG-GXKZ2018007-005Q)和《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来宾供电局业扩及配网储备物资项目)(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LBG-GXKZ2018008-013Q)、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新增配变解决三会仙线会仙路4号公变重载工程等)(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GLG-GXKZ2018010-148F)、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东城分局北片区重载变新增台区改造工程等)(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GLG-GXKZ2018011-053F)、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柳州供电局业扩及配网储备物资项目)(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LZG-GXKZ2018012-012Q)、于2018年9月4日签订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贵港供电局配网储备项目)(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GGG-GXKZ2018014-022C),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阳朔供电局与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桂林阳朔供电局城区供电所老教育局公变等变压器改造)(10kV组合式变电站(美式))》(合同编号:0403072018040104WZ10023); 二、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1519407.85元货款与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三、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96564.03元; 四、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044元,财产保全费2503元,共计24547元,由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明德广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刘孙丽 人民陪审员黄娟 人民陪审员聂广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蓝田群
判决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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