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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辛小萍
联系方式:15010233888
注册时间:2018-01-26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
简介:
以自有资产对煤矿、矿山进行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范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均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农业科技技术开发、推广;环保技术开发及推广;废旧物资回收(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不含冷库):医疗器械、卫生用品、消毒用品、化妆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体育用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初级农产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木材、化工产品及金属材料(以上范围均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化工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金属制品、橡胶制品、五金交电、焦炭、煤炭、燃料油(仅限重油、渣油)、汽车(含进口汽车,不含低速电动车)、二手车、汽车配件的批发及网上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建筑装饰工程;市政工程;普通货运;电子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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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婉君与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211民初13425号         判决日期:2020-10-15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邝婉君与被告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婉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冠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邝婉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额温枪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额温枪购买款145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3月2日签订《额温枪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340万元的额温枪,数量为10000支,单价340元/支,被告需在收到原告全额货款后自第5个日历日起将货物分两批发至深圳或广州仓,原告已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全额货款340万元,原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发货限期内向原告供货,也未出现合同第五条第1点的约定情形,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表明不能按合同期限及产品标准继续发货,遂让原告出具《退款申请书》,被告承诺在2020年3月17日起算45天内多笔将340万元的货款退还给原告的指定账户,在原告收齐340万元货款后,《额温枪购销合同》立即解除,互相不追究违约责任。原告在2020年3月17日收到退还货款140万元,在2020年3月21日收到40万元,在2020年4月3日收到15万元的退款,至今仍欠145万元货款未退还,且《退款申请书》中约定的45天退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非但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发货义务,且在后续的退款手续中亦不按约定将款项全额退还给原告,已严重损害原告的权益,故原告委托律师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告发《律师函》,希望被告能按约定归还货款,但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并无联系原告,也无继续退还款项的意思。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额温枪购销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且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中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 中翰公司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经营范围:以自有资产对煤矿、矿山进行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咨询;……;销售医疗器械、卫生用品、消毒用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等。 2020年3月2日,双方于深圳签订《额温枪购销合同》1份,该合同载明的主要内容:甲方(供方)为中翰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青岛胶南支行营业部,账号:23×××62,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乙方(需方)为邝婉君,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大沥支行,账号:62×××58,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大沥奇槎占村。合同主要内容:为维护本合同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的合同内容,以资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批次名称额温枪、数量10000支、单价340元/支、合同金额340万元。1.以上表列价格和金额均不包含13%的增值税。2.若乙方需要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则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照含税金额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货款。3.表中所列货物的品牌为不限于以下五种:倍尔康、格朗、奥极、酷耳乐、可乐罐等,具体所供应的品牌以发货时货源调配的实际情况为准。第二条:质量标准:满足中国相关的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并以随货检验资料进行验收。第三条:供货金额、供货计划。1.本合同总金额(不含税):叁佰肆拾万元整(人民币)。2.本合同开具13%增值税发票的含税总金额:叁佰捌拾肆万贰仟元整。3.供货计划:乙方提前一周确认该采购合同,并将以上表中货物的提货计划报至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供货。第四条:付款方式,自本合同正式签定后1个日历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本合同全额货款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甲方收到本合同全额货款后自第5个日历日起将货物分两批发至深圳或者广州货仓,所涉及的运输费用等由甲方负责,然后乙方凭甲方的书面交货通知书至深圳或者广州货仓自提货物。乙方自提货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账户名称:中翰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青岛胶南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3×××62。第五条:免责范围。1.因不可抗力事件(包含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潮汐、雷电、战争、供电、罢工、政府特别管制和限制等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且不能合理控 制的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生产厂家停止生产或者停止发货时,乙方应该免除甲方不交货或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甲方应在3日内向乙方提交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书,若甲方还未开始向乙方交货或者已经向乙方交付了其中一部分货物,则乙方应给予甲方可以延迟最多30个工作日内继续交货的宽限期,期间乙方不能够单方面终止或者取消本合同若在30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能向乙方重新开始交货的,乙方有权终止该合同继续执行,甲方在收到乙方终止合同执行的书面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未执行完毕的货物对应的货款退回给乙方,该项货款的退回以不计利息的方式原路退回。2.本合同所涉及货物在深圳或者广州货仓完成乙方自提该批货物的相关交接手续之后,该批货物的货权将完全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并归属于乙方,在货物运输 以及销售过程中,该批货物出现的任何损失或者灭失将由乙方独自承担,并与甲方无任何关联。3.甲方仅仅对该批货物在正常使 用条件下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负责。4.在本合同正常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因为除了不可抗力事件之外的任何其它事件或因素而单方面撤销、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5.乙方不得将在工厂车间摄制的任何照片或者视频用于除了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用途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否则造成的任何不良影响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并无任何关联。第六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法律依据,所有违约行为的判定均依据该法判定。2.如有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责任所涉及金额的5%的违约赔偿金。该赔偿金需在发生违约后三个工作日内由违约方向守约方的公司账户进行全额支付。第七条:争议解决。1.甲、乙双方同意在争议发生后,首先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的方法,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第八条:其它。1.发货时随附该货物相关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和付清合同全额货款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涉案合同由甲方李立签字并加盖中翰公司之公章,乙方邝婉君签字予以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邝婉君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3月2日向中翰公司之23×××62账户转账340万元。中翰公司于2020年3月9月向原告交付了191支额温枪,剩余额温枪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 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已协商解除了前期合同,由被告中翰公司45天内分多笔将340万元退还原告邝婉君。原告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提交《退款申请书》、《银行卡客户交易详细信息》3张(140万元.15万元.40万元的交易记录)、《EMS快递单》、《律师函》、《妥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其中《退款申请书》载明:退款申请书致: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邝婉君于2020年3月2日与贵司签订了《额温枪购销合同》,现由于贵司到2020年3月13日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所订购的货物,导致该合同不能够有效地履行。基于上述情况,现在特向贵司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额货款,共计人民币叁佰肆拾万元整(¥3400000元)。请将上述款项汇入如下邝婉君的指定账户:开户人(收款人):邝文冠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南海桂中支行,账号:62×××58。经过与中翰公司友好协商后,同意中翰公司自今日起算45天之内分多笔将上述 款项支付至邝婉君的指定账号,并约定中翰公司今日先行退还140万元货款致上述账户内,待今后剩余款项200万元退还到邝婉君的指定账户之后,邝婉君与中翰公司根据上述《额温枪购销合同》形成的合同关系立即解除,并且不再追究贵司的相关违约责任。邝婉君,2020年3月17日。 2020年3月17日,中翰公司向邝婉君指定账户退回额温枪货款1400000元,2020年3月21日,中翰公司向邝婉君指定账户退回额温枪货款400000元,2020年4月3日,中翰公司向邝婉君指定账户退回额温枪货款150000元,其他剩余款项原告述称被告未予退回,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期间,邝婉君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告中翰公司送达了律师函,律师函的主要内容为:双方已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已达到解除的条件,贵公司承诺在期限内将货款全部退还,但至本函出具之日,邝婉君仍未收齐货款,请贵公司务必在2020年5月20日前退还剩余货款145万元,否则邝婉君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翰公司返还剩余货款145万元并支付17万元的违约金。针对该律师函,原告提交的送达回执上显示:2020年5月17日,中翰公司已签收(他人代收)
判决结果
一、原告邝婉君与被告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签订的《额温枪购销合同》解除; 二、被告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邝婉君货款1385060元; 三、被告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邝婉君违约金170000元; 四、驳回原告邝婉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90元,由被告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邝婉君已预交,故由被告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邝婉君9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庄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倩
判决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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