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振荣与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1324民初368号
判决日期:2020-10-15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振荣诉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被告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金秀瑶族自治县罗香乡平竹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苏振荣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苏振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苏振荣负担交纳本院
合议庭
审判长潘发源
人民陪审员赵进宏
人民陪审员蒙贤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韦群芬
判决日期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