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柱与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闫正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382民初1311号
判决日期:2020-10-15
法院: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显柱与被告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闫正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显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闫正伟给付原告张显柱人工费26000元;2.诉讼费用由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闫正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闫正伟借用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接XX市XX公司光缆安装工程,工程实施地为XX,同年4-6月份期间,闫正伟雇佣张显柱为其工程熔接光缆。工程结束后,闫正伟为张显柱出具欠条,约定2019年8月10日前偿还10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但还款期限届满,张显柱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张显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张显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元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闻锋
判决日期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