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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1601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畅
联系方式:028-82000876
注册时间:1998-03-04
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简介: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牲畜的饲养;猪的饲养;家禽的饲养;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项目投资与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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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传宝、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792民初2101号         判决日期:2020-10-14         法院: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传宝与被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和公司)、兰州新希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新希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传宝、被告六和公司、兰州新希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张宜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谢传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六和公司支付加班费共计31.94万元;2、被告兰州新希望公司支付加班费共计3.41万元;3、被告六和公司支付年休假未休加班费13.79万元;4、被告六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5万元;5、被告六和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5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9年8月至2016年9月在被告六和公司处工作,休息日加班总计约432日,除去已换休部分,休息日加班未休的有417日,按照原告谢传宝月薪8333元计算,日薪为8333元/21.75=383元,未付休息日加班费总额为417*383*2=31.94万元。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原告在被告六和公司工作,休息日加班总计约89日,休息日加班未休的有89日,原告月薪按8333元计,则日薪为8333/21.75=383元,未付休息日加班费总额为89*383元=3.41万元。从2009年8月入职以来,原告均未休过年休假,未付年休假加班费为15日*8年*383元*3=13.79万元。原告于2018年5月初书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加班费及补足社保缴纳不足情况,被告收到书面要求后不予理睬,原告被迫按《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于2018年5月底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因被告违法在先且不予改正,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支付费用为8333*9=7.5万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员工加班申请审批表》、考勤表、聊天记录、请假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被告提交了:成人社函〔2014〕17-112号、红人社发〔2016〕7号、川人社审〔2013〕36号、兰新希〔2015〕11号、兰新希〔2018〕19号、调令、兰州新希望公司证明、原告工资明细、年假申请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短信截图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24日,原告谢传宝(乙方)与被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共三年时间,乙方在甲方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任审计监察部监察经理,负责对各分子公司进行监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乙双方并于2012年10月1日续签了从2012年10月1日1到2017年9月30日的五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5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被告六和公司同意其高级管理人员、外派市场调研、审计监察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效期至2014年5月5日。2014年5月4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被告六和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调研、审计监察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效期至2016年5月5日。2015年3月30日,被告六和公司印发了《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新六〔2015〕48号),其中《休息休假与考勤管理规定》2.1.2:因特殊原因节假日安排生产的,公司负责人需提前三日填报《员工节假日加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负责人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按相关规定执行节假日待遇。2.8.5: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带薪年休假的,应向主管书面提出放弃不休年假待遇。不休年假人员应报各人力资源机构备案;总经理级以上人员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9.1:员工加班后,附《加班申请表》可按加班时间等量换休。2016年1月7日,兰州市红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兰州新希望公司对其高中级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2018年6月,被告兰州新希望公司印发了《休息休假与考勤管理规定》(兰新希〔2018〕19号),文件内容与被告六和公司《休息休假与考勤管理规定》一致规定。2016年10月24日,原告谢传宝调入被告六和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即被告兰州新希望公司担任行政服务部人行经理职务。2018年5月2日至5月22日,原告谢传宝向被告兰州新希望公司申请休年休假15天,谢传宝在人力资源部意见处签字确认,公司总经理予以签字批准。2018年5月1日,原告谢传宝向公司提出《关于发放加班费及社保费缴纳不足部分折现的申请》,申请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8万元、社保缴纳不足部分折现5.5万元,合计23.5万元。2018年5月28日,原告谢传宝向被告六和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从2018年6月1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6月28日,被告六和公司向原告谢传宝邮寄《解除谢传宝劳动合同证明书》。2018年6月22日、7月2日,被告兰州新希望公司两次向原告谢传宝转入5月工资6596元、6月工资6596.6元,7月2日谢传宝将6月工资6596.6元退回被告兰州新希望公司。2018年6月27日,谢传宝向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8年9月28日,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绵高劳仲案字〔2018〕第58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谢传宝的全部仲裁请求。谢传宝不服,遂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谢传宝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为5元,由原告谢传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向钧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蕾羽
判决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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