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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波
联系方式:028-83255109
注册时间:2008-12-02
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16-02
简介:
受总公司委托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及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的咨询、承包、监理(承包、监理凭资质证经营);建筑材料、木材、钢材、化工材料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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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与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105民初4570号         判决日期:2020-10-14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铝公司)诉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庆华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建筑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华润置地(成都)青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青羊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罗维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刘润华,被告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倩,被告华润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晴瞳、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艺,被告华润置地青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建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公司立即向中建铝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1871706.15元;2.判令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公司向中建铝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公司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华润建筑公司、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华润置地青羊公司在欠付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向中建铝公司承担支付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公司、华润建筑公司、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华润置地青羊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8日,中建铝公司与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签订了《铝模板分包合同》,合同约定,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工程的铝模板体系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中建铝公司。案涉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单价,暂定工程量的承包方式,由中建铝公司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合同暂定总价为13696346.72元,工程量按施工实际数量加设计变更量计算。另外,合同第6.2条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作出约定:按照每完成6层的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主体结构封顶并处理完成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后3月内办理完结算手续并付清全部尾款,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或者电汇,如有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20%。合同签订后,中建铝公司按照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的指示按时进入施工场地,并进行铝模板拼装施工。2017年9月14日,中建铝公司陆续完成施工楼栋的铝模施工,现已达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但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相应工程款,中建铝公司多次口头、发函催促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项,但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对此不予理会。截止目前,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仍欠付中建铝公司工程款11871706.15元。另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为重庆庆华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以自己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公司共同承担。此外,华润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将华润金悦湾二期工程发包给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了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又将上述工程中的铝模板制作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中建铝公司,中建铝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且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为维护中建铝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公司共同辩称,中建铝公司与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公司对中建铝公司施工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价款总额、增量确认一致,共计11340197.5元,该款项应当扣除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已付、代付工程款等费用,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已向中建铝公司支付工程款400万元、民工劳务费180.5万元,支付材料款共计167171.45元;由于中建铝公司未拆除其施工最后一层所搭建的铝模板,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聘请第三方进行拆除,产生拆模费120700元;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对中建铝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安排管理人员到岗,亦未进行安全、规范施工,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依照《铝模板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中建铝公司进行处罚,并经中建铝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认可,该费用共计228200元;因中建铝公司施工不规范导致损坏预埋的止水节,中建铝公司对损坏的止水节予以确认,相关的赔偿费用为57120元;以上费用共计5658191.45元应当从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向中建铝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因中建铝公司中途撤场,双方此前未对工程款进行过结算,而工程款结算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此中建铝公司要求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以及重庆庆华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建铝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润建筑公司、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共同辩称,中建铝公司与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的分包其并不清楚,在此期间的进度款项,应付款项已经支付完毕,从进度款申请表和招商银行的付款回单,进度款申请表由华润建筑公司项目工程部、项目技术部、项目经理三方一起审核签字,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的盖章,真实有效。经招商银行转账的8519769.61元是最后一笔款项,期间涉及其他费用的扣除,但与进度款申请表的申请付款额基本上一致,华润建筑公司对重庆庆华公司的应付款项已经结清,华润建筑公司与重庆庆华之间最终结算没有完毕,华润建筑公司对重庆庆华公司没有应付款项,只有未结算的相关款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建铝公司对华润建筑公司和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润置地青羊公司辩称,华润置地青羊公司仅与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付款节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华润置地青羊公司与中建铝公司无直接关系。华润置地青羊公司已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了全部的工程进度款,无任何欠付工程款的情况,通过华润置地青羊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情况亦说明,华润置地青羊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案华润建筑公司明确收到了该工程款。案涉工程尚未结算完毕,未到付款节点,且根据前期华润置地青羊公司已支付的情况,华润置地青羊公司已超付工程款,结算之后双方是否存在剩余工程款尚不确定,因此,华润置地青羊公司尚不能确定应付款的金额,不应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建铝公司对华润置地青羊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即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中建铝公司(即乙方)签订了《铝模板分包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华润金悦湾二期一标段工程,工程地点:成都市青羊区清波路,承包范围:铝模板体系制作安装工程,承包方式:固定单价,暂定工程量的承包方式,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安全、保质量;2、进场日期:17#楼11月30日,22#楼12月5日,23#楼12月16日,19#、21#楼12月20日,18#、20#楼12月25日(项目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3、合同价款:暂定13696346.72元(包括不含税金价款13297424元,增值税398922.72元),其中,工程量暂定为271376平方米,不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分别为铝模板制作安装、清理、运输49元/㎡,材料费包含所有辅材22元/㎡,安拆费27元/㎡;4、工程款支付方式: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乙方100万元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照每完成6层的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主体结构封顶并处理完成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后3个月内办理完结结算手续并付清全部尾款,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或者电汇,如有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20%;5、甲方驻工地代表:张雁飞。此外,在通用条款部分,双方还约定:“……第二条:乙方责任:……2.12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材料和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及乙方的雇员、工人在进入工地、工地保安、出入通行证以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若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视具体情节对乙方处以相应的违约罚款,并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第六条:质量要求:6.2对于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甲方的要求,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乙方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若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违约罚款,并在支付乙方的任何费用中扣除,且甲方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7.3乙方须在现场恒定设置一名安全人员,……如乙方在甲方就某项安全隐患两次提出整改通知后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甲方的要求,则甲方对乙方处以相应罚款。……7.6因乙方安全和文明施工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或有损甲方企业形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实施罚款。……”。 合同签订后,中建铝公司、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庭审中,中建铝公司、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均确认合同内中建铝公司的工程量面积为170851.14平方米,不含税工程总价为8371705.86元。不含税的材料款是2968491.68元。费用共计为11340197.5元,加上3%的税率,含税价款为11680403.5元。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共支付给中建铝公司工程款400万元。 2018年12月24日,华润置地金悦湾小区三期17~23#楼、门卫、垃圾房及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另查明,1.华润置地青羊公司(即甲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即乙方)签订了《金悦湾二期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标段(精装组团)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精装组团)》),主要约定:工程名称:金悦湾二期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标段(精装组团),工程地点:成都市,建筑楼栋号:17#/18#/19#/20#/21#/22#住宅24层和23#楼住宅23层,总承包范围为:金悦湾二期项目工程所属建筑物散水(含散水及排水明暗沟)以内全部土建、装饰、安装工作;工程采用定向费率招标,双方约定本标段正常施工阶段直接费用总价调整系数为86.6%,规费、措施费、总包配合管理费、甲供材采保费等包干费用的总价调整系数为82%,合同暂定总价为182586144.56元,合同暂列金额12000000元。 2016年,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作为总包方与分包方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签订了《中国成都市金悦湾二期一标段项目分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成都金悦湾二期一标段分包工程,分包工程地点:成都市青羊区清波路,分包工程内容:成都金悦湾二期一标段范围内之土建结构、建筑、粗装修、安装及改造工程等工作内容,开工日期:2016年8月9日,竣工日期:2018年5月30日(完成移交精装单位时间);分包合同暂定含增值税价款179887827.15元,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177491192.34,按3%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金总额为2396634.81元。 华润置地青羊公司(即甲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即乙方)签订了《金悦湾二期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标段(清水团)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清水团)》),主要约定:工程名称:金悦湾二期(清水团)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工程地点:成都,建筑楼栋号:8#、9#、10#、11#。 2019年1月22日,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向华润置地青羊公司开具了八张总价值为800万元的四川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1月25日,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向华润置地青羊公司开具了一张价值为337132.77元的四川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1月31日,华润置地青羊公司向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转账8120651.57元。2019年1月30日,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向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519769.61元。 2.2016年3月15日,中建铝公司向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发送一份《工作联系单》,中建铝公司就71874元的报废模板费用进行确认,在落款签收人处有刘俊及刘应翔签字确认。 2016年12月2日,中建铝公司向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发送一份《工作联系单》,并就中建铝公司铝模板报废金额32927.88元进行确认,张雁飞在该《工作联系单》的下方签字确认,并手写“现仅确认铝模板报废部分”字样。同时《铝模变更指令表》下方张雁飞签字并注明有“新增铝模板双方核量时确认进入结算”字样。 中建铝公司向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提交了一份变更金额为2072元的《变更费用计算表》,刘俊在该表下方签字,并手写了“材料费为1560元,运输费请领导确认”字样,刘应翔在刘俊下方签字,张雁飞在刘应翔下方进行签字,并手写了“属实”的字样,签收人落款时间均为2017年3月22日。 3.中建铝公司与各分包单位就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华润金悦湾二期一标段工程劳务费用结算单》确认序号、分包单位名称、结算总额分别为:1.四川省均旺建筑模架工程有限公司,791442元;……4.成都建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300917元;5.邹城市金钢劳务服务公司,1411736.8元。 2017年5月24日,中建铝公司向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出具《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表示在收到工程款后会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如果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将保证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任何针对性惩罚措施并将无条件接受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的权利,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之后,因项目存在相关拖欠农民工的投诉情况,中建铝公司代为向四川省均旺建筑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万元,向成都建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75000元、向邹城市金钢劳务服务公司支付115万元,共计代付费用为1805000元。该三公司均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相应的农民工工资,并同意在与中建铝公司之间的工程款中抵减。 4.2017年4月1日,中建铝公司向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出具了一份《工作联系单》,联系事宜为关于成都华润金悦湾人事任命事宜,联系单中载明“……现我司任命曹玉婷为营销经理,彭水江、冉林康为项目经理,周诗瑞为商务经理,全权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5.2017年7月20日,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向中建铝公司发送《工作信函》,载明:“致: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根据双方于2017年6月20日协商结果,我司已安排第三方铝模施工队伍进场施工17#楼、19#楼、20#楼、21#楼、23#楼共6个单元。由于贵司劳务班组材料损耗和拆模破坏较大及前期本身未严格按所需材料配备齐备,我司根据现场情况向贵司提出材料计划,但贵司未按合同和双方协商内容提供材料和修复模板,已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鉴于此我司决定先行采购所差材料,以满足施工现场之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严格按合同执行……”,《工作信函》落款签发人处有张雁飞签字,签收人处有成帅、彭水江签字确认。 2017年7月14日,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向重庆瑞鑫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购买了500支规格为Φ18×1050mml的穿墙螺杆、1500支规格为Φ18×650mml的穿墙螺杆和30000套规格为16*50的销钉销片,总价共计49500元。同日,彭水江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重庆庆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悦湾项目部销钉:30000颗(3万),销片:30000片(3万),650穿墙丝杆:1500根(1千5百),1100穿墙丝杆:500根(5百)。” 2017年7月27日,彭水江签字确认三份收条:①《收条①》,载明:“今借到重庆庆华建筑工程公司K板螺丝杆414根,螺帽2000颗”,其中在“414根”下方有“1.2”、“2000颗”下方有“0.18”的字样,落款处有“中建铝:成帅,2017.7.20,彭水江,2017.7.27”字样。②《收货单②》,载明:“今收到重庆庆华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K板螺丝垫片20公斤。”,“20公斤”下方有“8”的字样。落款处有“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收货人:成帅,2017.7.21,彭水江,2017.7.27”字样。③《收货单③》,载明:“今收到重庆庆华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K板螺丝杆1700根,螺帽10000颗”,“1700根”下方有“1.2”、“10000颗”下方有“0.18”的字样。落款处有“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收货人:成帅,2017.7.22,彭水江,2017.7.27”字样。 2018年1月23日,彭水江在中建铝铝模板分包现场使用总包钢筋材料用量表上签字,该表载明中建铝公司共使用了28203.662千克的钢筋材料,落款处有手写的“此钢筋用量为合同以外材料”、“参照合同执行”的字样。 6.2017年2月14日,陈之山作为现场负责人,彭水江作为班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罚款单》,罚款事由为“例会未参加,又没有请假”,罚款金额200元。 2017年2月15日,张雁飞作为现场负责人,冉林康作为班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罚款单》,罚款事由为中建铝公司所施工的17#楼3层1、2单元及4层2单元的施工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且未进行整改,业主已处罚2万元,因此对中建铝公司予以质量处罚2万元。 2017年3月1日,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向中建铝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若中建铝公司未在2017年3月3日前将正式的管理人员名单提交华润置地金悦湾小区三期17~23#楼、门卫、垃圾房及地下室项目部,则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将按1000元/天对中建铝公司予以处罚,中建铝公司须安排专职安全员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从3月2日起如无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作为按500元/天处罚。落款签收人处有冉林康签字确认。 2017年3月6日,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向中建铝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自2017年3月2日起,每日对中建铝公司处罚500元的安全管理费,直至中建铝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至案涉工程上班履职为止,或中建铝公司对案涉工程工作结束为止。落款签发人处有冉林康签字确认。 2017年3月11日,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向中建铝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中建铝公司在华润置地金悦湾二期一标段工程施工的各楼栋质量均未达合同约定的标准,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中建铝公司立即停止17#楼2单元的铝模支设施工,并在收到本函件3天内向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提交质量整改方案,针对本次施工质量问题,对中建铝公司罚款50000元。落款的签收人处有彭水江、冉林康签字确认。 2017年3月13日,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向中建铝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并就中建铝公司对华润置地金悦湾二期一标段工程的23#楼施工进度罚款20000元。落款签收人处有冉林康签字确认。 2017年3月19日,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向中建铝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并就中建铝公司对华润置地金悦湾二期一标段工程的21#楼施工进度罚款20000元。落款签收人处有冉林康签字确认。 7.2017年4月24日,经现场清点,冉林康签字确认案涉工程17#-23#楼止水节损坏数量为204个。 8.2017年6月20日,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即甲方)与成都市麒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即乙方)签订了《铝模板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成都市麒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包金悦湾二期一标段铝模板分项工程。2017年7月20日,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即甲方)与成都市麒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即乙方)签订了《打磨修补、抹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成都市麒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包金悦湾二期一标段外墙打磨修补、内墙抹灰工程。 9.金悦湾二期项目工程已于2019年1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总承包合同(精装组团)》、《授权委托函》、《分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总承包合同(清水团)》、《铝模板分包合同》、《华润金悦湾二期一标段项目17#楼、22#楼项目工程铝合金模板安拆劳务分包合同》、《华润金悦湾二期一标段工程铝合金模板安拆劳务分包合同》、《收条①》、《收货单②》、《收货单③》、《送货单》、《收条》、四川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电子回单、银行承兑汇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审理中,(一)中建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铝合金模板工程检查验收表格,拟证明中建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且工程经各方验收合格。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其认为该证据均系复印件无法证明真实性,从该组证据内容上看,不能看出施工主体以及实际施工工程量,亦不能证明中建铝公司对全部的工程进行施工,且达到合格标准。2.2017年2月25日《工作联系单》、2017年3月26日《工作联系单》、2017年5月25日《工作联系单》复印件,证明工程增量部分。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系复印件,且就相关内容,认为不能证明属于增量部分。3.金悦湾二期铝膜工程进度工程量清单,拟证明中建铝公司于施工过程中,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申报阶段工量合计14060平方米,总价4133640元,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合格工程量的70%,即2893548元,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施工现场人员对此工量进行了确认。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有异议,该组证据中的工作联系单均系复印件,设计变更审批表、变更费用计算表、铝模板变更指令单为中建铝公司自行制作,未经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签字或盖章,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组证据无法达到中建铝公司的证明目的。华润建筑公司、华润建筑成都分公司、华润置地青羊公司认为中建铝公司提交证据其均未参与,对相关情况并不清楚。 (二)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重庆庆华成都分公司已另案起诉
判决结果
一、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8479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78479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27元,减半收取5776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763.5元,由原告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负担39520.4元,由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蔚宁
判决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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