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8-85542876
注册时间:1999-11-01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25号2栋5楼509、510、511、512、513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与资产管理。
展开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106民初10064号         判决日期:2020-10-14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文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川0106民初7806号民事判决书,后兴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8月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民终6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兴旺公司申请追加成都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术剧院”)、成都市京剧研究院(以下简称“京剧研究院”)为本案第三人,由吴荣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仲荣、帅安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伟,被告兴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冬、艺术剧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宇、京剧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生、尹茂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兴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兴文公司支付工程延期期间增加的监理费用3408790元(暂从2013年7月10日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止);2.兴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1年12月27日,兴旺公司与兴文公司、成都艺术剧院就成都新声剧场建设项目的监理服务事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兴旺公司对兴文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总承包工程进行监理,监理责任期为工程施工工期+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其中施工工期为550日历天。2012年1月11日,兴旺公司开始对项目施工进行监理。2013年1月29日,项目主体结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因业主变更并修改项目使用功能、临时变更设计图纸,使项目长期处于现场边设计图纸边施工的工作配合状态,兴旺公司在本项目的成本投入增加。按合同约定,项目应在2013年7月9日之前通过竣工验收,但至今本项目仍未通过竣工验收,项目施工工期已延后40个月,兴旺公司为此付出数倍的成本支出。兴旺公司多次要求兴文公司支付增加的监理费用,兴文公司均未处理。为维护兴旺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诉讼中,兴旺公司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兴文公司、艺术剧院、京剧研究院共同向兴旺公司支付工程延期期间增加的附加工作监理服务报酬5100717元(从2013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6日止)。 兴文公司辩称,一、兴旺公司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标准之外,增加计算附加监理费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一)“新声剧场”项目于2013年1月29日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底已完成外立面施工。(二)兴旺公司在监理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违约,项目施工期间,未按照要求向现场派驻符合条件的监理工作人员。二、合同中就价款明确约定不因后期实施中所监理项目面积、投资额以及随物价波动、设计变更、施工阶段工期延长及实际结算造价的变化而调整,同时明确排除了附加费用、额外费用的适用,兴旺公司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一)双方使用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住建部推荐使用的格式合同,由“协议书”、“标准条款”、“专用条款”进行增减并约定效力顺序。因此,“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效力在先的“专用条款”。(二)合同约定包括监理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为固定费用。(三)关于支付附加监理费用的计算标准。兴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单日附加监理费明显没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四)关于支付附加监理费用的程序,兴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其职责不成立。三、确保工程进度是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就工期延误兴旺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五、兴旺公司要求支付的附加监理费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案涉工程于2017年5月26日施工完毕,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二)监理合同“协议书”第一条明确约定:监理责任期为工程施工工期+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监理费用已涵盖上述期间,如果应当支付附加监理费,该费用只能针对工期延误阶段(截止2017年5月26日),而不应扩大至后期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的全部监理阶段。综上,故兴旺公司的请求应驳回。 艺术剧院辩称,一、合同签订方系成都艺术剧院,艺术剧院虽系成都艺术剧院体制改革中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但艺术剧院系成都艺术剧院的部分资产合并组建,出资人为市国资委,故艺术剧院与成都艺术剧院属于不同主体,与本案无关。二、艺术剧院一直未享受过涉案工程项目的任何相关权利,更不应当承担责任。三、成都艺术剧院与兴文公司签订的关于新声剧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分工、责任、权利的协议,约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责任均由兴文公司承担。该协议系与成都艺术剧院与兴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同时签订,兴旺公司是知晓该协议内容的,并且原一审中未向成都艺术剧院主张相关权利。兴旺公司不能要求艺术剧院承担责任。 京剧研究院辩称:一、兴旺公司未提交监理工作延长期间所遭受损失的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是固定价,不以工期延长而增加;三、兴旺公司未按合同及承诺尽到监理义务,不能依约获得相应的监理报酬;四、在整个监理过程中,兴旺公司长期只有2-4人在施工现场,且部分监理人员并非投标文件承诺拟派人员,不管是工程施工量还是监理工作量都明显减少,兴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尽到监理义务,不能依约得到相关的监理报酬;五、京剧研究院是2012年8月29日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设立的事业法人单位,而不是由原成都艺术剧院分立或合并而成的单位,且监理合同的签订时间2011年12月27日早于京剧研究院的设立时间。京剧研究院虽是成都新声剧场的实际使用者,但该使用时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这并不能作为京剧研究院成为原成都艺术剧院责任的承继者的理由。在监理工作期间,一切事物均是由兴旺公司与兴文公司交接处理,京剧研究院仅作为使用者参与,综上所述,京剧研究院不应承担工期延长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兴文公司、成都艺术剧院作为委托人与兴旺公司作为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约定:一、协议书约定:1、兴文公司、成都艺术剧院委托兴旺公司就成都新声剧场建设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规模:11793.15平方米,监理期限为工程施工工期+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其中施工工期为5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1年12月28日,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6、合同价款合同价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之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工程投资额为基准计算后下浮20%为签约合同价(暂定8515.1383万元,监理服务费暂定152.55万元)。本合同监理总费用为承担该项目监理的一切费用。10、特别条款:(1)因本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监理人损失的,由监理人自行承担损失,委托人不对监理人作任何赔偿,对此,监理人表示理解和同意。A、因政策性变化;B因不可抗力之外的不可预见原因;C、非委托人原因和其他委托人无法控制的原因,比如被拆迁人阻碍拆迁导致项目工程延期或无法按建设工期开工的属于委托人无法控制的原因。二、通用条款:第一条(8)1.“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第三十一条约定: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三、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1、合同价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之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工程投资额为基准计算后下浮20%为签约合同价(暂定85151383元,监理服务费暂定1525500元)。最终合同价以监理范围内工程结算价格为基价,不因后期实施中所监理项目面积、投资额以及随物价波动、设计变更、施工阶段工期延长及实际结算造价的变化而调整,下浮比例按照投标人投标时的承诺执行。2、若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长从而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长,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监理服务报酬:附加工作监理服务报酬=附加工作监理日历天数×(合同总价÷合同工期天数)。如有额外工作时,再另行协商额外工作报酬。 2013年1月29日,成都新声剧场建设项目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通过质量验收合格。兴旺公司与兴文公司确认案涉项目按合同约定应于2013年7月13日完工。2017年5月26日,《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显示案涉工程竣工完毕,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川0106民初7806号民事判决书,后兴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8月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民终6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 另查明,一、在拟派案涉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中郑华系监理总监。 二、2012年3月12日,成都市文化局关于报请审定《成都市关于深化市属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的请示中的总体方案:将成都市川剧院调整更名为“成都市川剧研究院”,将成都市京剧团从成都艺术剧院剥离出来,恢复其独立法人资格,调整更名为“成都市京剧研究院”。2012年3月2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成都市文化局深化市属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的请示。成都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议事纪要[2012]1号的事项中确定:推进成都艺术剧院所属的歌舞、话剧、杂技等3个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改革。注销成都艺术剧院使用单位法人资格,组建“成都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将成都市川剧调整更名为“成都市川剧研究院”;将成都市京剧团从成都艺术剧院剥离,恢复其独立法人资格,并调整更名为“成都市京剧研究院”。2012年8月27日,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撤销成都艺术剧院的通知(成机编办【2012】150号),同意撤销成都艺术剧院。 三、中共成都市文化局党组会议纪要【2012】8号中纪要:新声剧场业主变更为市文化局和成都市京剧研究院。2017年12月21日,中共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会议纪要【2017】54号会议议定:同意将新声剧场资产权属划归市京剧研究院。 四、在部分《工地例会会议纪要》显示,案涉工程延期因兴文公司修改设计图纸、整改所致。 五、2011年12月27日,兴文公司与成都艺术剧院签订关于成都新声剧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分工、责任、权利的协议约定:在整个新声剧场项目的建设、执行期间所有项目建设的资金的使用、安全、所有的债权债务、日常管理、项目质量、安全等由兴文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履行成都新声剧场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兴文公司承担。 六、庭审中,兴旺公司提交2013年7月14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监理日志》、《施工监理日志》,兴旺公司主张上述期间的附加工作监理服务期间为678天,其中35天未施工,兴文公司确认属实,但认为施工日志是记录施工现场的文件,不能反映兴旺公司的工作情况。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施工监理日志》、《监理日志》、《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工地例会会议纪要》、改革方案、会议纪要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附加工作监理服务报酬2259129.78元; 二、驳回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97元,由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荣霞 人民陪审员林仲荣 人民陪审员帅安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艺菲
判决日期
2020-10-1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