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黄灿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1421执608号
判决日期:2020-10-14
法院:扶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灿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灿贞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灿贞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息59851元,案件受理费64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灿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0)桂142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灿贞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经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黄灿贞所在村委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灿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黄灿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工程款本息59851元,案件受理费648元。被执行人黄灿贞未交纳执行费807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唐光席
审判员李庆新
审判员谭海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世鹏
判决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