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603民初3967号
判决日期:2020-10-14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众公司)与被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培,被告美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钟振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居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2567185.09元;2.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50000元;3.上述两项资金利息249790.4元(从2017年5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按年利率6%计息。以后按此计算,直至付清为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拟对位于德阳市蓥华南路一段10号的四川美丰办公大楼2#、3#、4#楼进行内外装修,公开实行招投标。2013年6月9日,被告确认原告中标。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双方还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工程暂定价为75412794元。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工程项目于2014年10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原告使用。之后被告委托四川光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复核,确定工程款为69739503元。截止今日,被告实际支付67172317.91元,尚有2567185.09元未付。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按约定分期返还,现还有25万元未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美丰公司辩称:关于装修施工工程,中标结果无效,涉案协议书因此无效。原告通过招投标进入施工,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招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被告的前总裁涉嫌行贿、受贿犯罪,本案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延长质量保修期为五年,并相应扣除违约损失赔偿31万元。有关原告提出的资金利息,无法律依据,按年率6%计算,是民间借贷案件,本案不适用。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美丰公司书面向原告送达《中标通知书》,载明:四川美丰综合办公大楼2#、3#、4#楼内外装修施工工程,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经过评标、决标,由你单位中标,落款日期2013年6月9日。2013年6月10日,被告美丰公司与原告居众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暂定价3816480元。在竣工结算中扣除预付款,在30日内由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2013年8月15日,原告交付给被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之后,原告与被告关于上述工程签订补充协议(1)约定:目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已经完成。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避免增加交叉施工,对相关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后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补充协议(2)约定:目前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1),目前该合同委托项目已经完成法定验收。双方协商就补充协议(1)涉及的项目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暂定价款75412794元。2014年10月28日,四川美丰综合办公大楼2#、3#、4#楼内外装修施工工程验收合格。2016年11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3)约定:承包人自愿将室内石材项目的质量保修期由18个月调整为5年,滞留内装修干挂石材材料费190000元,作为室内干挂石材专项质保金,该质保金经本协议签字之日起期满5年后,经监理公司确认无任何质量和安全缺陷,由发包人无息清付。装修施工合同违约损失赔偿,计取承包人违约损失赔偿310000元,该违约损失赔偿金在本合同结算时一次性扣除。2017年1月4日,四川光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四川美丰综合办公大楼2#、3#、4#楼内外装修施工工程结算复审报告,审定金额68528429元,双方并签署了工程造价结算书。2017年4月14日,四川光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四川美丰综合办公大楼职工活动中心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复审报告,审定金额1211074元,双方并签署了工程造价结算书。2017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合同情况说明》,载明“我司与贵公司签订四川美丰综合办公楼2#、3#、4#楼内外装修施工工程,合同暂定价38164680元。后在施工过程中有增加项目,故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协议暂定价75412794元,在补充协议中已经包含四川美丰综合办公大楼职工活动中心工程。根据情况需要,将补充协议内容分成两部分审计,现审定金额分别为68528429元及1211074元,总计金额为69739503元。”双方对已经支付工程款67172317.91元,均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书、补充协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257187.09元;
二、被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2257187.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60000元;
四、被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36元,由被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774元,原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文东
人民陪审员覃安科
人民陪审员柏玲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佳琳
书记员付欣琳
判决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