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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秀秋
联系方式:0830-6661213
注册时间:2010-11-12
公司地址:泸 县 海 潮 镇
简介: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通信设施施工及维护,物联网技术开发、应用、施工及运营,生产、销售、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建筑材料,预制构件、通信设施设备,通信系统工程施工、信息技术服务;通信设备安装、信息发射传输及技术应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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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明与罗志、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524民初336号         判决日期:2020-10-14         法院:叙永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明与被告罗志、丰阳建筑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桥、被告罗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沛覃、丰阳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罗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原、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合作协议清算双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伙营利6857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罗志于2014年4月19日以丰阳建筑公司名义承包叙永县大石乡三门村发包的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硬化两河公路至分心坳、十字路至斯立坳),该工程全长5.5公里,每公里65万元为全额垫资工程,二被告承包该工程后,被告罗志于2014年4月28日与原告签订了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原、被告享有和承担50%,由被告罗志负责全面工作,管理财务和收支,2014年7月5日原告按照被告罗志的要求向被告罗志转账20万元,该工程结算后,被告拒不与原告结算,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结算,但均遭到被告拒绝。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罗志辩称,1.罗志是以丰阳建筑公司名义承建三门桥工程;2.罗志确实与罗明签订过合作协议,但是合作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当时经过测算,投入资金要达到100万元,罗志与罗明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实际上这个工程是罗志与另外4位合伙人彭昌文、黄亚强、郑生会、郑玉兰合伙的,每人出资了20万元,其中罗明与黄亚强作为一股入伙的,出面的是黄亚强。这个工程经过了5位合伙人结算,五个人分别除了自己出资的20万元外,还有分红55400元,这些钱已经逐步领取了,但没有领取完,因为工程款没有收完,综上,罗志与罗明没有真正合伙该项目。罗明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法庭应当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丰阳建筑公司辩称,丰阳建筑公司未与罗明签订合伙协议,形成合伙关系,丰阳建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告诉求的第1项,主体是罗明与罗志,不包括丰阳建筑公司。 经审理查明:被告丰阳建筑公司于2014年4月19日与叙永县大石乡三门村民委员会签订《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丰阳建筑公司承包硬化两河公路(三门桥至分心坳、十字路至斯立坳),该工程全长5.5公里,每公里65万元为承包方全额垫付,该工程实际由罗志等人修建完成。2014年4月28日,被告罗志与原告罗明签订了《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合作人:罗志……(以下简称甲方)合作人罗明(以下简称乙方)……三,资金投入及盈利分配和亏损承担: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所需投资甲/乙双方各占50%,盈利甲/乙双方各占50%,亏损甲/乙双方各占50%。四,合作该项目工程由甲方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管理财务和现金收支,乙方每月审查一次收支情况签字确认,双方以此为计账依据,工程结束,待工程款全部到位,双方终结本次合作。五,甲方以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叙永县大石乡三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全部条款对乙方有完全约束力,乙方享有该合同权利和承担该合同义务……” 2014年7月5日原告罗明以存款形式向罗志账户(账号:62×××23)存入20万元。由于工程前期需要垫付资金较多,罗志又与另外3人彭昌文、郑生会、郑玉兰合伙,每人出资了20万元,黄亚强以罗明出资的20万为一股共同参与管理。罗志与罗明签订的合伙协议,后来变更为罗志与另外3人,加上罗明出资的20万元,罗明出资后并未参与工程施工和管理,而是由其朋友黄亚强实际参与管理,双方之前签订的合伙协议中要求的关于每月对账的内容也未实际履行,工程施工过程中,罗志陆续向罗明支付了其出资的款项20万元。工程结束后,罗志、罗明、彭昌文、郑生会、郑玉兰、黄亚强在水尾酒楼茶馆中对该合伙工程进行了结算,并且在结算单据上签了字,罗明因故未在该结算单据上签字。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罗志身份证复印件、丰阳建筑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合作协议》、业务凭证、《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李雄的调查笔录、黄亚强调查笔录、法院向黄亚强做的询问笔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罗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8元,由原告罗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麻鹏国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夏益艳
判决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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