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申请高菘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以物抵债裁定书
案号:(2019)湘0203执54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0-14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203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义务。据此,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衡阳天力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拍卖,在经过两次拍卖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申请以被执行人衡阳天力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债,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因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系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下属机构且为非独立结算主体,因此,被执行人衡阳天力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应当由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抵偿承受。同时被执行人衡阳天力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次流拍价为4900万元,因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湘02执1227号执行案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经查,本案覆盖债权需要19000000元(含本金、执行费、诉讼费、评估费、利息),因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2019)湘02执1227号可分配3000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衡阳天力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珠晖区员工里68号房屋负一层(权证编号:00312658、房产证号:08044256)、第一层(权证编号:00312654、房产证号:08044258)、第二层(权证编号:00267070、房产证号:00267070)、第三层(权证编号:00312655、房产证号:08044254)以其分配金额19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抵偿所欠债务19000000元。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时起按上述金额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郭军
审判员任君
审判员刘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执行员周君书记员段倩
判决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