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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6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方式:0566-2226275
注册时间:2007-11-19
公司地址:0
简介:
建筑、装饰材料批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服务开发、经营,国有资产处置变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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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州市天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皖1702民初2577号         判决日期:2020-10-14         法院: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财置业公司)与被告池州市天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财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康、张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祥置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汇财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周转资金2447729.11元及资金占用费4793208.57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及2017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10%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份,因确保被告开发樟树湾小区拆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被告开发樟树湾二期续建工程资金困难,经政府协调,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安置房建设周转资金使用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周转资金,资金周转最高额为2500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资金占用费年利率为10%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周转资金分期分笔支付给被告,而被告未按约定返还,截至2016年7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周转资金2447729.11元及其占用费。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天祥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1年9月20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43号提出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樟树湾二期续建工程短期内全面竣工交付。会议明确:汇财置业公司通过担保融资或分期借款方式,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天祥置业公司正常运转,保证樟树湾二期续建工程建设。融资借贷总额暂定2500万元,期限为2011年9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年利率为10%。当月,汇财置业公司(周转金提供人)与天祥置业公司(周转金使用人)及贵池区城市征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见证人)签订了《安置房建设周转资金使用合作协议》,约定汇财置业公司向天祥置业公司提供最高额总计2500万元的周转金,专项用于樟树湾二期续建工程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转费用。周转金归还期限自放款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周转金资金占用费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额计息,年利率为10%;周转金资金占用费从周转金放款之日起按季结算,天祥置业公司应按期支付资金占用费。协议同时约定,如因天祥置业公司违约导致汇财置业公司债权所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均由天祥置业公司承担。如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向汇财置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安置房建设周转资金使用合作协议》签订后,天祥置业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借款4250155.33元、2011年9月29日借款250万元、2011年10月21日借款143万元、2011年12月15日借款50万元、2012年1月31日分三笔借款1680万元、2012年7月19日借款358877.78元、2012年9月19日借款28800元、2012年11月14日借款62000元、2012年12月7日借款2万元,共计25949833.11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天祥置业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还款8854756元、2013年4月24日还款6261042元、2013年4月27日还款2643248元、2013年5月13日还款1143046元、2013年5月17日还款1964228元、2014年2月27日时还款2633102元以及2016年7月25日还款2682元,以上累计归还本息23502104元。截至2017年7月31日尚欠本金2447729.11元、资金占用费4766355.4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汇财置业公司的申请,对天祥置业公司价值75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汇财置业公司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池州市天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周转资金2447729.11元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4766355.43元(截止2017年7月31日)及自2017年8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2447729.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24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7487元,由被告池州市天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胡建平 人民陪审员李勤 人民陪审员张鸿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莉
判决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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