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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名扬广告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
联系方式:0750-2201322
注册时间:2012-06-12
公司地址:开平市三埠区港口路88号9幢首层第6至8卡
简介: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网页制作服务;企业文化活动策划;企业品牌推广;企业画册、宣传片设计、制作;广告牌租赁;承接:户外广告安装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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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名扬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案号:(2020)粤07民特64号         判决日期:2020-10-14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名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扬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太平、胡进、胡莉亚、胡高伟(以下简称吴太平等四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扬公司称,1.请求撤销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平仲裁委)开劳人仲案终字(2019)389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受理费由吴太平等四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仲裁程序违法,且剥夺了名扬公司的仲裁权利。1.2019年2月26日,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开人社工认[2018]A63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名扬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书》在六个月内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19年8月9日受理吴太平等四人的申请仲裁;受理申请仲裁时,《工伤认定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开平仲裁委受理吴太平等四人的仲裁申请,程序明显违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平仲裁委在收到吴太平等四人的申请仲裁,应审查《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应当书面通知吴太平等四人不予受理;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申请仲裁。因此,开平仲裁委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受理申请仲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2.在对《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一审、二审的行政诉讼后,最终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合法性;开平仲裁委在2020年6月15日恢复仲裁审理,同日作出开劳人仲案终字(2019)389号《仲裁裁决书》;由此可见,开平仲裁委当日恢复仲裁审理,同时作出裁决,恢复仲裁审理尚未通知名扬公司,就作出裁决,程序明显违法;3.开平仲裁委恢复审理,是依职权恢复,还是依吴太平等四人申请恢复,名扬公司不清楚;开平仲裁委应当告知名扬公司恢复审理,但开平仲裁委未告知名扬公司恢复审理,就作出裁决,明显剥夺了名扬公司的仲裁权利;4.开平仲裁委在《工伤认定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受理吴太平等四人的申请仲裁,并开庭审理,其庭审是无效,必须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开庭审理。但开平仲裁委即恢复即裁决,明显程序不当、程序违法,且剥夺了名扬公司的仲裁权利。开平仲裁委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恢复仲裁审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举证期和答辩期。吴太平等四人是否有向开平仲裁委提供证据,名扬公司也不清楚。若吴太平等四人提供证据,应当将吴太平等四人提供的证据给予名扬公司质证;5.综观《仲裁裁决书》,未经名扬公司质证过的证据证实,《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剥夺了名扬公司的质证权和举证权。因此,开平仲裁委在《工伤认定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恢复即裁定,程序明显违法,并且剥夺了名扬公司的仲裁权利、剥夺了名扬公司的质证权和举证权。二、开平仲裁委作出开劳人仲案终字(2019)389号《仲裁裁决书》,剥夺了名扬公司提起的诉讼权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吴太平等四人申请仲裁一案,是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但开平仲裁委作出开劳人仲案终字(2019)389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剥夺了名扬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三、名扬公司请求撤销开劳人仲案终字(2019)389号《仲裁裁决书》,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开平仲裁委受理和审理开劳人仲案终字(2019)389号仲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名扬公司的仲裁权利和诉讼权利;吴太平等四人申请仲裁时,隐瞒了胡继富与开平马力塑胶制品厂的劳动关系和购买社保的情况,既然认定胡继富的死亡为工伤,应在扣除社保赔付后,再由名扬公司赔付;如果吴太平等四人在仲裁时,不隐瞒胡继富已购买社保的事实,以及开平仲裁委审理查明《行政判决书》证实胡继富已购买社保的事实,在作出仲裁裁决结果时的金额是完全不同。因此,吴太平等四人故意隐瞒了胡继富购买社保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综合上述,开平仲裁委作出开劳人仲案终字(2019)389号《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剥夺了名扬公司的仲裁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吴太平等四人故意隐瞒了胡继富购买社保的事实,足以影响仲裁公正裁决,严重损害了名扬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书》,维护名扬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被申请人吴太平等四人称,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名扬公司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书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吴太平等四人向开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9年9月2日开平仲裁委开庭公开审理,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因名扬公司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仲裁程序依法中止审理。2020年6月吴太平等四人向开平仲裁委提交(2019)粤0704行初380号、(2020)粤07行终46号行政判决书后,开平仲裁委作出决定书恢复审理,并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此,名扬公司认为开平仲裁委的裁决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通知名扬公司没有依据。该仲裁于2019年9月2日开庭审理,当日开庭时,仲裁庭已对案件事实作了充分调查,名扬公司并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2020年6月15日开平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定恢复审理办案,并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仲裁裁决符合法定程序。二、仲裁裁决书是终局仲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仲裁裁决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方面。因此,该裁决适用终局裁决。名扬公司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 名扬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名扬公司主体资格;2.(2019)粤0704行初380号、(2020)粤07行终46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名扬公司不服开平市人社作出的人社工人[2018]A63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3.开劳人仲定字(2019)389号《仲裁决定书》、EMS快递单、签收截图,证明名扬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开平仲裁委决定书,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恢复审理;4.开劳人仲案终字(2019)389号《仲裁裁决书》、EMS快递单、签收截图,证明名扬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签收开劳人仲案终字(2019)389号《仲裁裁决书》的情况。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开平仲裁委作出开劳人仲案终字(2019)389号裁决:一、广东名扬广告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吴太平、胡进、胡莉亚、胡高伟一次性工伤补助金727920元;二、驳回吴太平、胡进、胡莉亚、胡高伟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名扬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
判决结果
驳回广东名扬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名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冒庭媛 审判员李翔 审判员陈雪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淑珍 书记员陈健欢
判决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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