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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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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自然资源局、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桂1322行审18号         判决日期:2020-10-13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象州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象自然资行处罚决字〔20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第3项内容。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象州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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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象州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象自然资行处罚决字〔20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于2019年6月中旬擅自占用象州县象州镇花山社区花山村的集体土地建设花山体育休闲公园,目前已建成6个休闲平台,1个厕所,1个五人制足球场,土地全部硬化。经现场勘测,该宗地占地面积5694.89平方米(折合8.54亩)。经对照我县象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423.48平方米不在《象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2015年调整)》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271.41平方米属于农村公共设施服务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视同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对照象州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块涉及地类为:旱地(013)3593.65平方米、灌木林地(032)1663.13平方米、其他草地(043)61.07平方米、农村道路(104)222.71平方米、沟渠(117)154.34平方米,其中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423.48平方米。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该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5694.89平方米集体土地;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271.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3.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2020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2018年12月13日象州县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广西裕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象州县盛世东方城项目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内容:项目名称:象州县盛世东方城项目;(二)建设内容:由乙方提供(以象州县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审核通过为准)。第四条内容:项目选址及用地规模:项目位于象州县,项目用地约230亩(具体位置和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为准)。第五条内容:项目供地:供地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挂牌进行土地出让,乙方自行负担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和办理土地证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享受减免的除外)。第七条内容:乙方权力和义务第(十)项:乙方需在项目东北面规划新建“象州教育园区体育公园”,总投资不低于2500万元。该项目由乙方筹措资金分二期 建设。一期计划实施建设公园基础设施(园内道路、卫生间),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基本完成施工,投资规模不低于1500万元,园区初步达到开园条件等。之后,广西裕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部分投资和建设。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该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
判决结果
不准予执行象州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象自然资行处罚决字〔20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覃军富 审判员覃尉权 审判员冯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靖华
判决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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