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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译珍
联系方式:0771-2023987
注册时间:2001-11-07
公司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5FD
简介:
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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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隆林林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靖西市财政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桂1081行初1号         判决日期:2020-10-13         法院:靖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隆林林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阔公司)因要求确认被告靖西市财政局(以下简称:靖西财政局)作出的【靖财采决(2019)5号】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违法,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亚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被告靖西财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勃、蒙余安,第三人靖西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靖西农业农村局)的诉讼代表人王国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钰和第三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林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靖西财政局作出的【靖财采决(2019)5号】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违法。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5日,原告参与靖西市桑苗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SZC2018-G1-13040-KWZB)招标,由于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不合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科文公司提出质疑。科文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被告进行投诉,被告予以正式受理,经审查,被告作出暂停项目采购活动的决定。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提出答复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靖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因原告不服被告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靖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靖采财决[2019]1号)并向百色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百色市财政局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并作出《百色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被告重新开展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书。现被告调查并重新作出靖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靖财采决(2019)5号)】。被告通过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原告投诉事项一、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四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已完成采购招标,于2019年2月11日签订合同并已实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而且合同已经履行,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原告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介于靖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违法。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证明原告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并得到招标公司的答复;3、投诉函、处理决定书【2019】1号,证明原告对招标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并得到靖西财政局的答复;4、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后百色市财政局作出了处理决定;5、处理决定书【2019】5号,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告靖西财政局辩称,1、原告起诉的理由是认为被告作出的靖财采决【2019】5号处理决定违法。被告认为靖财采决【2019】5号的处理决定并没有违法之处。被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针对原告2019年1月7日的投诉作出了靖财采决(2019)1号处理决定书,2019年2月28日原告向百色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百色市财政局作出百财复(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对本采购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被告在收到百色市财政局百财复(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依法于2019年5月5日对该桑苗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并且依据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结合原告的投诉内容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了靖财采决【2019】5号的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意见为原告的投诉事项一、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四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31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自此,被告从原告的投诉发起之时一直依法重视并依法处理此投诉,最终作出的靖财采决【2019】5号的处理决定书也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进行,整个流程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被告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的政府部门,靖财采决【2019】5号的处理决定书的处理结果已明确双方责任,程序流程没有违法之处。被告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单位,并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里规定采购当事人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1条规定的责任人,并且在本次处理决定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过错。综上,被告坚持认为所作出的靖财采决【2019】5号的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处理的结果合法合理公正。 被告对其辩解提供的证据有:1、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证明、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身份情况;2、百色市财政局百财复[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收到百色市百财复[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据该决定书内容在60天内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且对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3、靖西财政局关于开展《桑苗采购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底稿、靖财采决[2019]6号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证明被告于2019年5月5日开始对于《桑苗采购项目》依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采购代理人科文公司进行了责令“整改一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接受靖西的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理决定;4、情况说明,证实在2019年2月12日采购人已经签订采购合同,并与2019年2月11日起通知中标单位分批供苗,截止2019年2月18日,中标人已经供苗达9451万株。这份证据也可证实被告作出靖财采决【2019】5号处理决定书之时,招标活动已经进入合同实际履行阶段。 第三人靖西农业农村局辩称,一、判决驳回原告林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由原告林阔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第三人靖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证据有:1、靖西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货物类),证明涉案采购项目为合法的政府采购项目;2、委托代理协议书,证明科文公司接受和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3、更改公告,证明招标文件更改后评审因素的设定依法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包括了投标报价、技术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第三人科文公司辩称,一、判决驳回原告广西隆林林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由原告广西隆林林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市财政局依法履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市财政局处理本案的投诉事项,具有法定职权。本案所涉的是“桑苗采购”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SZC2018-G1-13040-KWZ)。涉案采购项目依法经财政局同意备案,采购人为靖西农业农村局;采购代理机构是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靖西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被告是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受理原告提起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主体适格,具有处理本案涉案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被告作出的靖财采决(2019)6号《靖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决定书》)是依法履行职权的合法行政行为。(二)靖西财政局处理涉案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告根据原告的投诉书和百色市财政局百财复(2019)2号《百色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同时,针对原告在涉案采购项目投诉程序中提出的投诉事项,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二、原告的诉请及其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告《起诉状》称:“鉴于靖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违法,没有重新招标,导致原告没有能参与具体的投标活动,造成原告可预期获利337万元的经济损失(桑苗买卖可以获得10%可预期利润)。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于法无据,不能成立。第一,原告诉称的“市财政局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一、被告依法履职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一部分中已作具体的答辩意见。原告主张“市财政局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违法”不仅完全没有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也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原告诉称的“没有重新招标,导致原告没有能参与具体的投标活动”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事实是,共有73家/次供应商参与了涉案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其中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有49家供应商,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与竞标的有24家供应商。原告依法获取了涉案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其完全可以作为潜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涉案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不存在任何“导致原告没有能参与具体的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参与和如何参与涉案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这是原告自己的意思(意思表示)和自主的行为(不作为),本身与有没有重新招标无关。正如原告在其《起诉状》所认可的关于“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而且合同已经履行”的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原告关于“没有重新招标,导致原告没有能参与具体的投标活动”的这一诉称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最后,本公司对被告《行政答辩状》所作出的答辩意见没有异议。综上,本公司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和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科文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采购计划申报表(货物类)、文件处理签,证明涉案采购项目为合法的政府采购项目;2、委托代理协议书,证明本公司接受委托和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3、更改公告,证明原告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后不仅答复了,也做了更改,也依法发布更改公告。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第三人靖西农业农村局和科文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亦无异议;被告靖西财政局和第三人靖西农业农村局、科文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靖财采决[2019]1号合法性有异议外,其余均无异议。本院认为,靖财采决[2019]1号该决定书已经百色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撤销,应以靖财采决[2019]5号决定书为准。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方提供的证据对方没有异议的,本院予以认定,对方有异议的部分,经与全案证据综合分析之后,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12月25日,原告林阔公司参与靖西农业农村局桑苗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SZC2018-G1-13040-KWZB)招标,原告认为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不合理,于2018年12月27日向第三人科文公司提出质疑。科文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被告靖西财政局进行投诉,被告予以正式受理,经审查,被告作出暂停项目采购活动的决定。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提出答复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靖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因原告不服被告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靖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靖采财决[2019]1号)并向百色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百色市财政局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并作出《百色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百财复[2019]2号),要求被告重新开展监督检查,撤销靖采财决[2019]1号决定书,并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2019年6月10日,被告调查并重新作出靖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靖财采决[2019]5号)。被告通过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原告投诉事项一、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四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已完成采购招标,于2019年2月11日签订合同并已实施。原告认为,被告靖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违法。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西隆林林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西隆林林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农晖 审判员隆振成 人民陪审员覃成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管星明 书记员严小米
判决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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