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瑞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众之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3执436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0-13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3民初8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众之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瑞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6629.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06629.4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此外,经法院执行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有价证券及理财投资产品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卢雁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焕安
书记员徐腾
判决日期
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