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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之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波
联系方式:18677078501
注册时间:2016-04-21
公司地址:南宁市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栋1905-5号
简介:
一般项目:软件的开发及应用;网络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区块链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受托资产管理(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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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瑞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众之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3执4368号         判决日期:2020-10-13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南宁瑞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众之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03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众之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096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卢雁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焕安 书记员徐腾
判决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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