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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泓远防雷检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乔燕
联系方式:0527-83590558
注册时间:2016-06-07
公司地址:沭阳县城市枫林30-31裙房D8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防雷装置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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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泓远防雷检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322民初17702号         判决日期:2020-10-13         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泓远防雷检测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泓远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西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泓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被告江西建工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巨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泓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江西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45000元及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承建沭阳县原人民医院地块安置小区工程时,将该工程中的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防雷检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方式、承包单价及施工时间,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经过检测完成、验收报告交质检站认可合格(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后付清费用”。合同订立后,原告安排工作人员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的工程于2018年5月25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向被告出具了14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应当在2018年8月25日前付清检测费用,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西建工集团公司辩称:1、原告施工的工程没有质检站的合格证明,工程款尚未具备付款条件。2、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未经结算,工程款数额还没有确定。3、合同中约定的原告逾期完工的违约金条款空白,按照公平原则,即使被告逾期付款也不应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合同约定为准,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利息,不应当计算利息。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的计算标准也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对下列事实无争议:被告将沭阳县原人民医院地块安置小区工程的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的《防雷检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0.55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为合格工程;原告向被告出具了14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尚未向原告付款。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是否成立;2、涉案工程价款是否具备付款条件;3、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利息是否成立。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被告签订的防雷检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0.55元,付款方式为“检测完成,验收报告交质检站认可合格(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95%,三个月后付清检测费用”,证明涉案工程款已经在2018年8月25日达到付款条件。 2、8张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其中记载了涉案工程每栋楼的平方数,总数为264751平方米,以该数额为基准乘以双方约定的单价得出的工程款总额为145613.05元。原告只要求被告给付145000元,且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发票。 3、原告制作的工程款计算明细,证明涉案工程款数额为145613.05元。 4、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复印件),该两份发票原件已经向被告方提供。 5、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共8份(副本),证明涉案工程经过了竣工检测,原告持有的是副本,正本已经交给被告方工地负责人。 6、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记载原告公司的资质等级为甲级,资质范围为: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1、对证据1分包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只约定了单价,总面积没有确定,所以总价也没法确定。 2、证据2验收记录是复印件,即使是真实的,原告的证明目的也无法成立。验收记录中说明工程于2017年5月完成施工,涉案合同于2017年11月才开工,验收记录应该不包括原告的施工范围;验收记录中记载的是被告的施工面积,原告的工程量具体有没有做完没有结算,所以不能确定。在规定期限内,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 3、证据3计算明细是原告单方制作,没有原、被告双方确认,对被告没有约束力。 4、证据4的2张发票被告认可收到,但是因为原告的工程没有经过双方最终结算,所以工程款总额无法确定,被告无法付款。 5、证据5检测报告均是原告自己的检测结果,根据合同约定要经过质检站认可合格,质检站并没有检测合格,不具备合同中约定的交质检站认可合格的条款。 6、对证据6资质证书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被告对证据1分包合同、证据2验收记录、证据4发票、证据5检测报告、证据6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均未提异议,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计算明细是原告制作,相当于原告陈述,结合分包合同、验收记录等证据记载的内容,对计算明细的内容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苏泓远公司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资质等级为甲级,资质范围为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原、被告签订的《防雷检测专业分包合同》第三条工期要求约定:1.乙方施工工期应积极配合甲方及其他相关工程工期。2.本工程自2017年11月13日开工至2017年12月19日竣工,工期为10个日历天。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检测完成、验收报告交质检站认可合格(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95%,三个月后付清检测费用。 涉案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记载1号楼至7号楼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4331平方米、25254平方米、13126平方米、22497平方米、13126平方米、23273平方米、2593平方米,地下室、裙房的建筑面积为140551平方米,合计264751平方米
判决结果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45000元及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
合议庭
审判长王霞 人民陪审员韦乾元 人民陪审员徐巧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沭娟
判决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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