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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代传明
联系方式:18996974999
注册时间:2015-03-02
公司地址:重庆市秀山县物流园区武陵汽博中心B2-1栋一层、A3-1栋、A3-2栋、A5-3栋商铺
简介:
销售: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汽车饰品、二手车买卖及租赁;汽车维修;汽车美容;汽车展览展示服务;代办车辆年审、上户、过户、转籍、换证手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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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晓英李波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04民初6754号         判决日期:2020-10-13         法院: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秀山县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汽车公司)与被告重庆荣诚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诚达威公司)、方晓英、李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秀山县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全辉、李志伟,被告方晓英、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诚达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美达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退还原告保证金以及车库、广告费共计151120元,并以15112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5日至付清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重庆荣诚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签订合作协议,即荣诚达威公司授权原告作为被告荣诚达威公司在秀山县销售荣威汽车的二级经销商事宜达成共识,原告向被告荣诚达威公司支付100000元保证金。2018年4月26日,经达成协议,约定在原来的合同基础上追加保证金至600000元,即荣诚达威公司授权原告作为其在秀山县、西阳县销售荣威汽车的二级经销商,原告再次支付了保证金500000元。后期由于被告荣诚达威公司经营管理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于2019年6月25日双方达成一致同意解除该协议并退还了部分保证金,剩余保证金及车库、广告费约定由原告退还车辆后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内退还,并且由被告方晓英、被告李波提供担保。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退款义务。现被告重庆荣诚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致法院。 被告重庆荣诚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方晓英辩称,1、方晓英没有对原被告的债务提供担保;2、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保证金返还协议无效;3、原告申请保全了被告方晓英在渝北区松北支路的房屋,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应立即解除查封,否则造成的损失必须依法赔偿。 被告李波辩称,自己与被告荣诚达威公司的法人系朋友,方晓英系荣诚达威公司的股东。自己不清楚公司的经营销售情况,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在其不清楚的情况下,公司销售人员让自己签字,自己并非公司法人或股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4日,原告美达汽车公司(乙方)与被告荣诚达威公司(甲方)签定《合作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秀山县销售荣威汽车的二级经销商;协议签订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100000元车辆保证金,保证金到账后,乙方即成为甲方在秀山县的二级销售商,可在该地区经销荣威品牌汽车;合作期限为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12月31日,等。原告于协议签订当日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00元。 2018年4月26日,原告美达汽车公司(乙方)与被告荣诚达威公司(甲方)签定《二级合作直营店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秀山、酉阳销售荣威汽车的二级经销商;协议签订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600000元车辆保证金,保证金到账后,乙方即成为甲方在秀山、酉阳的二级销售商,可在该地区经销荣威品牌汽车;合作期限为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等。原告于协议签订的次日向被告交纳保证金500000元。 2019年6月25日,原告美达汽车公司(乙方)与被告荣诚达威公司(甲方)签定《终止有关事项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了上汽荣威牌汽车《二级直营店合作协议》,乙方取得秀山区域的品牌代理销售权,甲方向乙方提供有上汽荣威牌汽车陆台作为展车。在本协议履行至18年11月止,有陆台车成为库存车。乙方在与甲方签订《二级直营店合作协议》时,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甲方转账600000作为车辆保证金。期间,双方多次就车辆退还给上汽汽车集团公司事宜发生争议,现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终止合作,现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双方的《二级直营店合作协议》;2.甲方归还乙方车辆保证金方式由现金返还:甲方已经通过乙方公司公用账户向乙方返还保证金20000元;甲方以车抵债:甲方上汽荣威RX5小汽车每台价值136800元,甲方在现有价格基础上,每台给乙方让利35000元即每台101800元,由乙方销售给客户,甲方予以认可。该车款作为冲抵乙方部分车辆保证金,数量为叁台,冲抵保证金金额为305400元。保证金返还合计505400元。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为购车客户办理上述车辆合格证并向乙方开据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手续。为了保证该合格证、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手续及时给购车客户及乙方,甲方公司的股东方晓英、李波作为担保人担保,如在约定时间内甲方未把合格证、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手续给购车客户及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担保人方晓英、李波全权负责,担保人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4.现乙方处存有甲方车辆六台,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当日将车辆交甲方退回至上汽集团有限公司,运费由甲方自理;5.费用的结算,乙方在经营期间,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包括车库、广告费等在内的其他费用共计151120元,甲方予以认可,该费用甲方承诺乙方退回车辆后20日内支付给乙方,最长不超出30个工作日;为了保证该费用及时支付给乙方。甲方公司的股东方晓英、李波作为本协议担保人担保,如在约定时间内甲方未支付给乙方,此款由担保人方晓英、李波支付,担保人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落款处有原被告的签章以及代理人签名,担保人处有“李波”、“方晓英”签名捺印。上述终止协议签订当日,被告荣诚达威公司代理人张凯出具收条一张,主要载明收到原告退回的荣威车辆7辆。 诉讼中,被告方晓英申请,本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终止有关事项协议书》中担保人处的“方晓英”签名及捺印进行鉴定,2020年7月6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上述协议担保人处“方晓英”署名字迹不是其本人书写形成,同部位押名指印不是方晓英的指纹捺印形成。为此方晓英垫付鉴定费2490元。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二级合作直营店协议、终止《二级合作直营店协议》有关事项协议书、收据、收条、鉴定意见书、发票等证据在卷为凭,结合原被告陈述,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荣诚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秀山县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以及车库、广告费等151120元,并以151120元为基数,2019年8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本清; 二、被告李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秀山县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1元,保全申请费1276元,鉴定费2490元,合计5427元(原告秀山县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缴2937元,被告方晓英已预缴2490元)。由被告重庆荣诚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波共同负担166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付原告;原告秀山县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6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付被告方晓英2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成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国茜
判决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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