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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孝亚
联系方式:17785337589
注册时间:2015-09-10
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贵黄路建博国际A幢1单元21层4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装饰工程;环保工程;水电安装;房地产开发;机械设备租赁;人力资源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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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省普定普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4民终934号         判决日期:2020-10-13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普定普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财公司”)、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2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煜诚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将此案发回重审。2.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由普财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普财公司诉请煜诚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3813819.43元,并自2019年11月25日起以代偿本金为基数赔偿资金占用费,而一审法院判决以3813819.43元代偿本金为基数,酌情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直至代偿本金清偿之日止明显超出普财公司的诉求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普财公司在诉求中没有要求支付违约金。2.资金占用费约定按日千分之一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普财公司属国有企业,其不属金融放贷和民间放贷机构,资金占用费应参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才符合法律规定。3.关于132000元律师费,一审法院仅凭定南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一张132000元发票而支持律师费属认定事实不清。 普财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1.针对资金占用费,上诉人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逾期还款需承担上浮利率50%的罚息。即使我方不代偿这笔费用,上诉人也不可能按照基准利率偿还,如此也不可能弥补我方的融资成本。且双方已经读资金占用费进行明确约定,上诉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月息2%的资金占用费。2.针对律师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判例明确,仅有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是否实际支付了律师费用,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综上,如支持上诉人的诉请就是支持违约行为,会导致不好的社会效果。 普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煜诚公司偿还其代偿款的本金3813819.43元,并自2019年11月25日起以3813819.4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赔偿其资金占用损失至代偿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煜诚公司赔偿普财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32000元;3.判令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对上述代偿款、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的偿还和赔偿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一审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煜诚公司因经营周转向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申请贷款470万元,请求普财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普财公司同意并要求煜诚公司提供反担保。2017年10月27日,普财公司与煜诚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杨孝亚、曾刚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捺印,约定普财公司为煜诚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息及罚息)、违约金等,如煜诚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煜诚公司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归还普财公司为其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普财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普财公司为事项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通讯费用、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调查取证费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和普财公司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2、赔偿普财公司损失,损失包括保费损失、代偿资金占用损失。保费损失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全部保费;代偿资金占用的计算方式为以代偿资金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一;3、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损失金额的30%。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于2017年10月27日分别向普财公司出具连带责任承诺书,共同载明:因办理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贵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肆佰柒拾万元事宜,经我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以本人全部财产向贵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若此笔贷款到期,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而使贵公司发生代偿,本人愿意承担个人连带偿还法律责任。同日,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与普财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为煜诚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范围是普财公司为煜诚公司代为支付的费用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普财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通讯费用、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调查取证费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他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反担保期限为自普财公司代煜诚公司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若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须向普财公司支付逾期还款额的10%的违约金。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未与普财公司约定保证份额。2017年10月30日,煜诚公司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签订了《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7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24个月。同日,普财公司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签订《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合同》,为煜诚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约定普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违约金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利息期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日,煜诚公司获得借款47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煜诚公司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1月25日,普财公司为煜诚公司代偿借款本金3760000元,利息53819.43元。同时查明:杨孝亚为煜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刚为煜诚公司股东。普财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费132000元,支付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普财公司与煜诚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与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普财公司依约定为煜诚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提供反担保,因煜诚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借款,导致普财公司为其偿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借款本息合计3813819.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煜诚公司应承担向普财公司清偿上述债务的责任。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作为煜诚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反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未与普财公司约定保证份额,故为连带共同保证。普财公司要求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在保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煜诚公司追偿。普财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予以支持,但普财公司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酌情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对于普财公司主张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32000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煜诚公司、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州省普定普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813819.43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3813819.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2.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省普定普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32000元;3.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省普定普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4.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连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受理费38366元,减半收取19183元,由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在本案中资金占用费是否属于违约金;2.一审法院酌情案年利率24%支持资金占用费是否适当;3.普财担保公司诉请的律师费132000元是否应由煜诚公司及其担保人承担
判决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2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2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上诉人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38366元,减半收取19183元,由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负担191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366元,由安顺市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7084元,贵州省普定普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孝亚、唐丽、曾刚、文有兰、赵光灿负担12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卜吉康 审判员宋颂 审判员黄光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强强 书记员杨艳
判决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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