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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秀训
联系方式:0531-88209656
注册时间:2004-02-16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工业园11号
简介: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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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曹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25民初11号         判决日期:2020-10-13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华公司)与被告曹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生、许远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润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300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2.诉讼费、诉责险保险费和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曹县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运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自带250D/T渗滤液应急处理设备一台为被告提供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合同单价为处理合格后,按照出计水量值支付150元/吨的处理服务费。根据上述服务合同,经过协商,原被告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曹县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水量结算单》确认:服务期限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至服务运行期间双方确认的总水量(设备出水结算)为19349方;应支付款项为19334方*150元/方=2900100元;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为:600000元,剩余未支付款项为2900100-600000元=2300100元,被告承诺剩余未支付款项最迟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服务款,至今尚欠2300100元服务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德润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服务运营合同、结算单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7日,德润公司(甲方)与上华公司(乙方)签订《曹县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运营合同》,约定:一、合同金额:合同单价为处理合格后,按出水计量值支付150元/吨的处理服务费;二、服务要求:1、服务内容为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项目;三、甲方的基本义务1、甲方负责办理运行所需要的硫酸;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渗滤液处理费;七、处理费的计费及结算2、自首次出水达标时开始计费,每一个月作为一个付费周期,甲方以该月实际累计出水流量计算总水量,向乙方支付处理费;九、服务期限、地点及联系方式服务期限:服务期暂定总进水量为20000吨地点:曹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德润公司在合同中加盖公章,上华公司在合同中加盖合同专用章。 2019年7月19日,德润公司(甲方)与上华公司(乙方)签订曹县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水量结算单,内容为: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服务运营合同(合同编号:SH20190117-0001),双方经过协商并确认以下内容:1、服务期限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择日撤回应急处理设备。2、水量确认:服务运行期间双方确认的总水量(设备出水结算)为19349方。3、款项结算:应支付款项为19334方*150元/方=2900100元;4、截至到2019年7月15日,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为600000元,剩余未支付款项为2900100元-600000元=23001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万零壹佰元整)。甲方承诺剩余未支付款项最迟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德润公司、上华公司均在结算单中盖章。上华公司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出代理费70000元。上华公司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675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曹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23001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300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曹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费3675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曹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文 人民陪审员辛庆荣 人民陪审员安德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芬
判决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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