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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恒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聂卫红
联系方式:13810898668
注册时间:2002-01-08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2号楼A401、A406室
简介: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劳务服务;舞台灯光音响设计;租赁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旅游信息咨询;票务代理(不含航空机票销售代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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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润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思恒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32117号         判决日期:2020-10-13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润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思恒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润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凤山、思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野、张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润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思恒公司支付承揽款158500元;2、要求思恒公司支付利息(以15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3、要求诉讼费用由思恒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9月下旬,润海公司与思恒公司为杭州国际博览中心展览展示展台的搭建以微信方式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润海公司为其搭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两个展台,价款合计335000元。2018年10月17日展会结束,润海公司拆除展台,思恒公司付款176500元,尚欠158500元未付,故润海公司诉至法院。 思恒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润海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润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及时进场搭建是造成加班的主要原因,根据合同约定应由润海公司承担责任。第二,润海公司根据违约,其搭建展台的布局问题均是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严重影响参展效果。 思恒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润海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60530元,包括直接客户丢失损失148000元、加班费10400元、桌椅租赁费2130元;2、润海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8日和10月3日,润海公司与思恒公司就杭州国际博览中心1E44(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IA50(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展台搭建分别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思恒公司未按时进场搭建且搭建过程中展台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直接导致思恒公司航空小镇展台搭建合同额至今未收回且客户丢失,展台现场无人值班也未按时整改,由于润海公司搭建延时造成思恒公司加班费用额外支出,润海公司展台配置家具不符造成思恒公司额外支出桌椅租赁费。 润海公司对反诉辩称:不同意思恒公司的反诉请求。加班费、桌椅租赁费没有实际支付,损失没有实际产生,搭建过程中,思恒公司仍在变更设备及要求,没有提供完整设计方案,展台搭建期间,思恒公司现场要求润海公司加一段横幅,是润海公司不得不加班完工的主要原因,思恒公司对此应付主要责任。加班费理应由其负担。即使要求润海公司分担,也应提交正式发票及依据。关于桌椅租赁费,根据合同约定,润海公司免费向思恒公司提供桌椅,数量不限,至于思恒公司另行支出的桌椅租赁费用,属其自行添置,与润海公司无关。关于直接客户丢失损失,本案是定作承揽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润海公司的义务是按照思恒公司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只对思恒公司负责,至于展会过程中第三人对思恒公司的要求或第三人的反馈并不属于思恒公司对润海公司的要求之列,对润海公司不产生约束力。思恒公司与第三人的约定是另一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思恒公司主张之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润海公司原名称为南通寿阁会展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6月27日变更为现名称。 思恒公司作为甲方、润海公司作为乙方以微信方式签订《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展台搭建合同》(以下简称《展台搭建合同一》),约定:制作名称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制作内容为展台制作搭建包含材料、人工、运输、清洁、修改、维护、施工、现场值班、撤展等内容。搭建日期2018年10月12日-10月14日,使用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10月17日,撤展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本工程预计价款约总计245000元。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项目预付款,即122500元,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预付款。项目全部结束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如无任何纠纷,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项目尾款,即122500元,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尾款。乙方需准备充足的家具及其他物料,以备搭建期间及展会现场临时性增加,现场如因备料不足而影响搭建,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请甲方一次性明细单通知备好。日期2018年9月28日。 思恒公司作为甲方、润海公司作为乙方以微信方式签订《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展台搭建合同》(以下简称《展台搭建合同二》),约定:制作名称为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制作内容为展台制作搭建包含材料、人工、运输、清洁、修改、维护、施工、现场值班、撤展等内容。搭建日期2018年10月12日-10月14日,使用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10月17日,撤展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本工程预计价款约总计9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作为项目预付款,即54000元,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预付款。项目全部结束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如无任何纠纷,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项目尾款,即36000元,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尾款。乙方需准备充足的家具及其他物料,以备搭建期间及展会现场临时性增加,现场如因备料不足而影响搭建,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请甲方一次性明细单通知备好。日期2018年10月4日, 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思恒公司先后向润海公司支付3万元、92500元、54000元。 2018年12月5日,润海公司向思恒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8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润海公司称思恒公司对未付款部分的发票予以拒收。 庭审中,思恒公司确认展会按期开张,润海公司搭建之展台已实际使用,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思恒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庭审中,思恒公司称因润海公司搭建之展台质量不合格,且有时间上的延误,导致思恒公司客户极其不满,有148000元款项未与思恒公司结算。思恒公司就此提交其与《上海中加飞机记载设备维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之《展台委托搭建合同》、微信记录、照片等加以证明。 庭审中,思恒公司称因润海公司未依约定时间完工,思恒公司因此发生加班费损失10400元。思恒公司就此提交xx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加班费收据两张,记载付款人分别为中国xx器材有限公司、徐州xx产业园,日期均为10月14日,金额均为5200元,原由均为加班2小时。 庭审中,思恒公司提交xx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之收据一张,记载付款人为思恒公司,日期为10月15日,金额2130元原由为胶椅20,圆桌2。 上述事实,有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思恒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润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展台搭建费1585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思恒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润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5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润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思恒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赔偿加班费损失104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润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思恒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9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思恒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润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思恒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凛 人民陪审员周艳玲 人民陪审员王振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然
判决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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