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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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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7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勇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www.cqipa.com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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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与王璇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5民初61595号         判决日期:2020-10-12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外商)与被告王璇、被告毅德(重庆)模块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外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蕾,王璇到庭参加了诉讼,毅德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重庆外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支付王璇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24日工资损失141438.36元。事实和理由:王璇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未向我公司、毅德公司提供劳动,应减少工资支付。劳动合同书约定,王璇在无工作期间,我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王璇无意愿返岗,难以与我公司保持正常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信任关系破裂,王璇没有实际劳动,获得工资系不劳而获,严重违反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公平性,单方面加重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故诉至法院。 王璇辩称:我正常工作至2013年1月29日,我的工资支付至2012年10月15日,此后没有支付工资。重庆外商违法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我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判决了继续履行,判决书已经生效。按照法律规定,重庆外商应支付我工资损失。现不同意重庆外商的诉讼请求。 毅德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2年6月25日,重庆外商与王璇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重庆外商将王璇派遣至毅德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会计兼办公室经理,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派遣期限2012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试用期为3个月,王璇的基本工资为8181.6元。 2013年1月29日,毅德公司通知王璇终止公司与王璇之间的劳动合同。 王璇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重庆外商继续履行与王璇的劳动合同等。重庆外商及王璇均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本院以(2014)朝民初字第46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外商继续履行与王璇的劳动合同至2015年6月24日等。重庆外商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京03民终3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璇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重庆外商、毅德公司支付工资损失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2598号裁决书裁决:1.重庆外商支付王璇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24日的工资损失141438.36元,毅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驳回王璇的其他仲裁请求。重庆外商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璇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至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的工资损失141438.36元;毅德(重庆)模块房屋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760元,由被告毅德(重庆)模块房屋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新颖
判决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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