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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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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艳
联系方式:0510-82411148
注册时间:2016-12-01
公司地址:无锡市联东优谷商务园18号1908室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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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与张富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13民初4192号         判决日期:2020-10-12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浔事务所)与被告张富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浔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富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浔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张富松立即支付律师费10000元;2.诉讼费用由张富松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0日,其所与张富松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张富松委托大浔事务所为其与李文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提供一审程序阶段的法律服务,约定律师代理费为2.5万元,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千元,剩余2万元于一审结束5日内支付完毕。大浔事务所依约提供了法律服务,但张富松仅支付了1.5万元,剩余款项未支付,其遂诉至法院。 张富松未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30日,大浔事务所与张富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张富松委托大浔事务所代理张富松与李文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程序,大浔事务所指派赵志凤担任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2.5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者银行转账(不包括承兑汇票和支票付款),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千元,剩余的2万元,于一审程序终结5日内支付完毕。 2018年12月24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0214民初69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张富松委托大浔事务所赵志凤律师代理张富松与李文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张富松与李文慧达成调解协议。张富松在律师工作反馈卡上,打钩确认律师办案过程中有按时出庭、充分进行调查取证等尽职尽责的表现,没有工作需要改进,并签名确认。诉讼中,大浔事务所确认,张富松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千元现金,于2020年6月19日转账支付1万元,尚余1万元未支付
判决结果
张富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支付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富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袁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阳 书记员秦莹
判决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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