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13民初6620号
判决日期:2020-10-12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政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光电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价值10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朱维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君杰
书记员缪姗姗
判决日期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