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宝山与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10民初344号
判决日期:2020-10-12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宝山与被告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贾宝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协议》并赔偿原告全部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和2015年3月26日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和《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协议》,该两份协议约定被告收购原告所持第三人股份。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只向原告支付部分转让款。被告拖欠付款的行为显属于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驳回贾宝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立军
审判员梁志斌
审判员马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年
判决日期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