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02执保406号
判决日期:2020-10-12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忠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成城
判决日期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