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水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5民辖终84号
判决日期:2020-10-12
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大方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肖水兵诉原审被告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1民初2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不应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上诉人下属项目部与被上诉人私下签署的未经上诉人认可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诉请也都是围绕着劳务费展开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署《施工合同》,未形成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有争议时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移送至甲方所在地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肖水兵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龙飞燕
审判员杨静梅
审判员周莺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驰
判决日期
2020-10-12